甘肅一村支書性侵智障幼女獲刑9年 女孩搬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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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青年報 作者:章正 編輯:包天墅 2017-05-19 06:59:34

內容提要:甘肅古浪縣一村支書涉嫌性侵智障幼女蓉蓉(化名)一案(本報2016年8月17日曾報道)近日有了新進展,古浪縣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發佈文章稱,5月17日,古浪縣人民法院對黃羊川鎮石門山原村支書韓國仁強姦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

  甘肅古浪縣一村支書涉嫌性侵智障幼女蓉蓉(化名)一案(本報2016年8月17日曾報道)近日有了新進展,古浪縣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發佈文章稱,5月17日,古浪縣人民法院對黃羊川鎮石門山原村支書韓國仁強姦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國仁在任石門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於2016年7月24日下午,在石門山村被害人蓉蓉(未滿14週歲)家中將其姦淫,事後韓國仁給蓉蓉30元,要求蓉蓉不要將此事告訴家人,並承諾爲她購買手機。戶籍信息顯示,韓國仁1959年出生,蓉蓉2004年出生。

  經鑑定,被害人蓉蓉患有精神發育遲滯(中度),無性防衛能力。案發後,被告人韓國仁用語言威脅被害人蓉蓉的親屬後潛逃至新疆托克遜縣,於2016年8月10日被當地警方抓獲。

  韓國仁曾當庭辯解其只姦淫被害人蓉蓉一次,起訴書指控的其餘4次都不存在。蓉蓉姑姑在判決書中的證詞顯示:“我聽了以後,覺得雖然蓉蓉智商不正常,但是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爲這種事說謊,我就帶着蓉蓉去古浪縣人民醫院做婦科檢查,檢查結果是蓉蓉處女膜破裂。”同時,蓉蓉姑姑手機短信證明,案發後韓國仁威脅過她。

  判決書顯示:“經查,被告人韓國仁姦淫被害人蓉蓉5次……證據鏈完整,來源合法,證據之間的矛盾可以合理排除,故對被告人韓國仁的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古浪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韓國仁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誘騙等手段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嚴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其行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韓國仁姦淫未滿14週歲的幼女,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且蓉蓉患有精神發育遲滯,更要依法從嚴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蓉蓉因遭受性侵害後花費的醫藥費794元,交通費374元,依法應由被告人韓國仁賠償。

  記者獲悉,由於蓉蓉家生活困難,當地政府給予了一定幫助。如今,他們一家已搬入新居。

  作爲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兒童希望基金項目的一名社工,李梓琨在蓉蓉被性侵之後就長期幫助蓉蓉。她說:“每次我去她家的時候,我都會再三和蓉蓉家人強調,孩子被性侵不是蓉蓉的錯,千萬不要責怪她。”

  “孩子生活在農村,一起生活的爺爺奶奶都不識字,不可能有心理干預,加上蓉蓉的事情周圍的鄰居都知道了,接下來她該如何成長,蓉蓉的未來在哪裏?”這是李梓琨最擔心的事情。

   原標題:甘肅智障幼女被性侵案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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