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指責購房者“跳單”索賠17萬 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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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青年報 作者:李鐵柱 編輯:鄭津 2017-05-24 07:42:34

內容提要:李揚(化名)從劉明(化名)處購買了一套位於海淀區的房屋,按照約定,交易時李揚應向鏈家公司支付17.8萬餘元中介費用。但之後李揚和劉明通過其他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交易,鏈家公司於是將李揚告上法庭,索要17.8萬餘元居間費。一審法院判令李揚向鏈家公司支付1萬元,鏈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駁回鏈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李揚(化名)從劉明(化名)處購買了一套位於海淀區的房屋,按照約定,交易時李揚應向鏈家公司支付17.8萬餘元中介費用。但之後李揚和劉明通過其他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交易,鏈家公司於是將李揚告上法庭,索要17.8萬餘元居間費。一審法院判令李揚向鏈家公司支付1萬元,鏈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駁回鏈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鏈家起訴購房者索要中介費

  2015年1月,買房人李揚、賣房人劉明及鏈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定金協議書》,兩人同意由鏈家公司爲交易提供居間服務,且在簽署《買賣合同》時,李揚應向鏈家公司支付居間代理費17.8萬餘元。

  按照協議,李揚和劉明私自或者通過其他居間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鏈家公司有權要求支付全部居間代理費。但協議簽訂後,李揚與劉明沒有實際履行協議書,也沒有實際支付定金。之後雙方在北京某房產服務公司的居間下籤訂了涉案房屋買賣合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鏈家公司確實爲李揚提供帶看房屋等居間服務,但法院同時認爲,協議居間代理費的約定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調整,法院一審判決李揚向鏈家公司支付居間代理費人民幣1萬元。

  購房者:鏈家隱瞞房屋實際情況

  鏈家公司隨後提起上訴,稱居間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中介費收費標準規定,不存在約定過高的情形。

  鏈家公司認爲,在《買賣定金協議書》簽訂後,李揚和劉明私下協商並達成交易,李揚的行爲違約,侵害了鏈家公司的合法權益。此外,劉明與鏈家公司約定鏈家公司爲獨家委託服務提供者,劉明在約定期間不得擅自終止該委託或者委託他人代理出售上述房屋。李揚和劉明私下達成交易,屬於典型的跳單行爲。

  在一審時,李揚表示,由於鏈家公司隱瞞房屋實際情況,他自認爲協議書已經作廢了。

  二審時,李揚稱,簽訂《買賣定金協議書》之前,鏈家公司經紀人說涉案房屋的稅收屬於普通住宅,但是簽訂協議之後付款之前,他經過跟鏈家公司店長確認涉案房屋不一定屬於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是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稅收差20多萬元,所以就沒有履行協議,協議書也沒有拿走。

  鏈家公司作爲中介服務公司,主要義務不是代理雙方去看房,是房屋買賣全套後續的服務,但是鏈家公司只是帶李揚去看了房,因此鏈家公司全額主張居間服務費是不合理的。

  法院:鏈家未全部履行居間服務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爲,鏈家公司要求李揚支付全部居間服務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於其是否向李揚提供了全面、適當的居間服務。

  根據房屋居間的交易習慣,房地產交易的中介機構除應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促成買賣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外,還涉及協助辦理後續的產權過戶等手續。本案中,從居間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鏈家公司也已履行了提供房屋買賣信息、提供諮詢、引領看房等居間服務,但作爲中介機構的居間服務行爲,鏈家公司並沒有全部履行,因此鏈家公司要求李揚支付全部居間服務費的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根據居間合同的履行情況,依據公平原則酌定李揚支付居間服務費並無不當。

  一中院最終駁回鏈家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指責購房者“跳單” 鏈家索賠17萬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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