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班安檢引發口角爭執 推搡同事滾落樓梯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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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晨報 作者:顏斐 編輯:包天墅 2017-06-02 10:24:03

內容提要:在超市負責員工出入安檢的金某,因下班安檢與超市員工肖某發生爭執,後在相互推搡中將對方推下樓梯導致其死亡。一審因以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後,金某提出上訴。金某的辯護人認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金某定罪處罰。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在超市負責員工出入安檢的金某,因下班安檢與超市員工肖某發生爭執,後在相互推搡中將對方推下樓梯導致其死亡。一審因以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後,金某提出上訴。金某的辯護人認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金某定罪處罰。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因員工安檢發生爭執

  今年41歲的金某原是朝陽區一家超市防損部外保科科員,被害人肖某系該超市百貨部日用百貨課課員。

  2016年3月8日22時許,金某在超市員工通道二層,因安檢問題與肖某發生爭執。其間,金路將肖某從二層與三層之間的樓梯平臺處推下致其死亡。經鑒定,肖某符合摔落時撞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後金某協助將肖某送至醫院搶救。3月10日,金某被查獲歸案。

  超市員工顧某的證言顯示,當晚他下班從三層樓梯往下走,正好看到超市安檢員金某與百貨部員工肖某在員工通道的樓梯三層與二層平臺處互相爭吵,不知因為何事,並爭搶員工卡。互相推搡中,肖某與金路面對面,肖某向後退至下行樓梯的邊緣處位置時,金某又推了肖某一把,導致肖某滾下樓梯,摔在二層平臺處。

  辯稱被害人不服從管理

  據金某供述說,當天22時許,他在超市二層員工通道負責出入員工的安檢工作,超市員工肖某下班從超市裡出來准備上三樓。他讓肖某接受安檢,對方不理並往樓梯上走,於是便去追。在接近二層樓梯追上,讓對方回來接受安檢。

  肖某不聽並抓住樓梯扶手跟金某僵持,金某就上去把對方的胸卡拽了下來。和肖某僵持中,金某的胸卡掉在地上,後被肖某撿起來。肖某想跟金某互換胸卡,金某不同意,肖某只好又回到員工通道。

  『他按規定拍了拍兜口,我把胸卡還給他了,他轉身走的時候罵罵咧咧,罵我是看門狗,我一聽就急了,也罵他。』金某說,肖某往樓梯上走,其在氣頭上就去追,想打對方發泄一下。

  追至二層到二層半之間,金某用雙手抓對方上衣後面的下擺,肖某則用右手拽著其左胳膊,互相推搡中還在互罵著。『他把我罵急了,我用雙手推他左胳膊,他重心不穩身體一歪,面朝著樓梯往下衝下去了,到二層處直接摔在地上,左側著身體和頭部著地了』。

  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金某在相當危險性的場所將被害人推下樓梯,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於金某如實供述,案發後積極救治被害人,金某及其近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1年。

  一審判決後,金某上訴稱,其主觀上沒有傷害被害人的動機,此外應當認定為自首。金某的辯護人則認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建議對金某從輕、減輕處罰。市高院經審理認為,金某具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且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金某雖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但到案後並未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在公安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後纔供述其犯罪行為,依法不能構成自首。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下班安檢引爭執同事被推下樓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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