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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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孔令彬 編輯:張瑜 2017-07-17 16:19:30

內容提要:從市環保局獲悉,《天津市發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印發實施。根據《意見》,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後,企業如發生意外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環境污染,保險機構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可以有效穩定企業財務狀況,保障企業穩健發展。

  天津北方網訊:從市環保局獲悉,《天津市發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印發實施。根據《意見》,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後,企業如發生意外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環境污染,保險機構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可以有效穩定企業財務狀況,保障企業穩健發展。

  據悉,本市重點鼓勵和推動以下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採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業;高環境風險企業,包括石油天然氣開採、石化、化工、醫藥行業,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企業,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及二噁英排放企業;環保部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

  在保險期間或合同約定追溯期內,保險機構承擔的保險責任應包括以下事項: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參保企業爲了避免或者減少污染事故中第三方的損害、搶救第三方的生命和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參保企業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爲了減輕污染事故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控制污染物的擴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實際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參保企業實際支付的與污染事故直接相關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鑑定評估費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參保企業和保險機構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津雲”—北方網編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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