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中院發佈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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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曲璐琳 2017-07-21 14:22:54

內容提要:今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了該院近年來審理的多個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天津北方網訊:今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了該院近年來審理的多個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再婚須放棄撫養權”約定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與被告邱某於2010年1月16日登記結婚,婚內生育一女。2013年4月2日,雙方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由邱某直接撫養,薛某每月負擔撫養費400元。附加條款:如邱某再婚,則必須無條件自動放棄撫養權,改由薛某撫養……”自雙方離婚後,女兒一直隨被告生活,後原告薛某獲悉被告已再婚再育,以其不再具備撫養女兒的條件爲由,起訴要求將薛某撫養權變更由原告撫養。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薛某的訴訟請求。薛某提起上訴,要求改判。二審期間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孩子撫養、費用承擔和探望方式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父母雙方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放棄撫養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爲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依據。本案中,當事人關於“如被告再婚,則必須無條件自動放棄撫養權,改由原告撫養”的約定,實質上是對撫養義務的放棄,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無效。原告基於此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於法無據。二審法院經做工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矛盾得以化解,爲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創造了有利條件。

  說好房子歸兒子

  離婚後反悔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與被告張某原系夫妻關係,2013年4月24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兒子所有。協議訂立後,該房產並未過戶至雙方之子名下。後徐某起訴,請求依法分割該訴爭房屋。

  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件中,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雙方所有的房屋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後在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訴爭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的處理結果體現了上述法律規定精神,維護了民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同時也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孩子非親生

  返還撫養費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某於2013年5月11日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被告於同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2014年初,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孩子由原告撫養至2016年11月,其間孩子曾兩次住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1.1萬餘元。11月10日,原告得知與孩子沒有血緣上的親子關係,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其用於撫養孩子的撫養費3.9萬元、治療費4萬元,並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

  經兩審審理,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女方張某某給付男方張某子女撫養費、醫療費共計4.6萬餘元。

  典型意義

  本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期間,女方與他人生育了子女,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該子女進行了撫養,其是否有權向女方追索相應的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依據法律規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與他人所生子女和男方沒有血緣上的親子關係,男方與該子女之間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如果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際進行了撫養,其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相應的撫養費、醫療費等合理費用。同時,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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