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天津二中院發佈家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一個案例涉及彩禮返還。法官提醒市民,不少“老天津衛”喜歡“媽媽令”,結婚時根據“媽媽令”,男方還要給不少錢,比如“提桶子錢”等,法官表示,這些錢都不屬於彩禮,如果存在返還彩禮的情形,這些錢也不能一併返還。
彩禮返還專業名稱叫“婚約糾紛”。本案中,原告韓某與被告張某某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原告交給被告彩禮12萬元,之後,原告又通過媒人送去“改口費”等2萬元。被告用彩禮購買小轎車一輛,花費9萬餘元,並登記在其名下。此後,雙方舉行婚禮並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幾個月後,雙方產生矛盾並分居,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賠償原告爲舉辦婚禮支出的費用。二中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7萬元,原告返還被告陪嫁轎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如何確定彩禮的範圍以及返還比例。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以結婚爲目的給付的數額較大的禮金或者價值較高的財物認定爲彩禮,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贈財物的行爲通常不被認定爲彩禮,親戚朋友的見面禮、改口費等一般也不被認定爲彩禮。本案中韓某交給張某某的彩禮12萬元,以及通過媒人送去的2萬元,認定爲彩禮,其餘的如“改口費”等2萬元未被法院認定爲彩禮。(“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