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生子 分手怎麼“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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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新報張家民 編輯:曲璐琳 2017-07-22 15:15:46

內容提要:7月21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十個家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有兩起案件是因爲“女方出軌生子”引發的糾紛。

  天津北方網訊:女方出軌生子 分手怎麼“算賬”7月21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十個家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有兩起案件是因爲“女方出軌生子”引發的糾紛。

  領證結婚給付精神撫慰金

  張某與崔某於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11月登記結婚,2002年5月生育長子。2012年始,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5年11月崔某生育次子。2016年10月12日,原告張某通過鑑定知道次子與其不存在親子血緣關係。夫妻雙方開始分居,後張某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同意長子隨原告張某共同生活,次子隨被告崔某共同生活,雙方就財產如何分割存在爭議。

  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婚生長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給付長子撫養費5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非婚生次子隨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給付原告對於非婚生子的生活支出1萬元。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萬元。

  二中院民一庭庭長劉海東表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能否以另一方婚內與他人生育子女存在過錯爲由主張其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哪些情況下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顯然該條款中並不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情形,所以本案原告訴請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本案當事人主張另一方在婚內與他人生育子女給其精神造成損害爲由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符合《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未婚同居主張精神撫慰金被駁

  原告唐某與被告方某於2013年5月11日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被告於2013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2014年年初,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孩子由原告撫養至2016年11月。其間,孩子曾兩次住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1萬餘元。11月10日,原告唐某得知與孩子沒有血緣上的親子關係,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其用於撫養孩子的撫養費3.9萬元及治療費4萬元;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判決:方某給付唐某子女撫養費、醫療費共計4.6萬餘元,駁回其他上訴請求。

  審理本案的盧偉法官表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期間,女方與他人生育了子女,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該子女進行了撫養,其是否有權向女方追索相應的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依據法律規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與他人所生子女和男方沒有血緣上的親子關係,男方與該子女之間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如果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際進行了撫養,其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相應的撫養費、醫療費等合理費用。但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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