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寧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作弊替考案,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組織考試作弊罪和代替考試罪。
被告人蘇某、劉某分別經營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的業務,在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期間,二人商討找人代替在其處報名參加10月22日、23日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兩科考試。10月20日,蘇某委託牛某等人聯繫替考考生,後以支付每人每科100元的報酬招募3名替考考生。10月21日,因替考人員不夠,蘇某、劉某再次商討替考一事,後劉某等以給每名替考考生300元報酬爲條件聯繫了7名替考考生。10月22日、23日,蘇某等3人接送替考考生往返於考點和替考生所在學校。10月23日,一名替考者在替考時被監考老師發現並報警,後9名組織替考者和9名替考者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或被警方查獲。
寧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蘇某等9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爲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另9名被告人代替他人蔘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爲已構成代替考試罪。由於該案的18名被告人中的13名組織作弊和替考者都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和正在大學讀書的邊遠地區的寒門學子,爲教育、感化、挽救他們,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法院根據被告人不同的客觀犯罪情節以及主觀犯罪故意,依法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對蘇某等5名被告人判處拘役、並處和單處罰金,同時判決13名組織作弊和替考的大學生分別犯有組織考試作弊罪和代替考試罪,免予刑事處罰。(“津雲”—北方網編輯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