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 告母校終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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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亦君 編輯:鄭津 2017-07-27 09:57:32

內容提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豔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同時駁回了於豔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爲這一訴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北京大學女博士於豔茹因涉嫌論文抄襲被母校撤銷博士學位一事尚未塵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豔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同時駁回了於豔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爲這一訴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於豔茹案”是我國首個因涉嫌論文抄襲導致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一直關注此事進展,終審判決後,記者曾輾轉聯繫上了於豔茹,但她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一審:北大撤銷學位程序違法,不支持恢復學位訴求

  於豔茹是北京大學歷史學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從北京大學畢業,並取得歷史學博士學位。隨後,她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

  2013年1月,在讀博期間,她將撰寫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衆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以下簡稱《運動》)向《國際新聞界》雜誌社投稿。

  同年5月,臨近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她提交了答辯申請書及科研統計表,《運動》被她作爲科研成果列入答辯申請書,註明“《國際新聞界》於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發”。

  當時,連同《運動》提交的還有她已發表在覈心期刊的4篇論文及其他3篇未發表的論文。

  2013年7月23日,在於豔茹拿到博士學位,畢業18天后,《國際新聞界》才刊登了《運動》一文。

  時隔一年多後的2014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發佈公告稱,於豔茹在《運動》中大段翻譯原作者的論文,直接採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爲註釋,其行爲已構成嚴重抄襲。

  隨後,北京大學成立專家調查小組調查於豔茹涉嫌抄襲一事。2015年1月9日,經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後,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於豔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表的《運動》存在嚴重抄襲。

  北京大學稱,依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等規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於豔茹不服,相繼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了申訴,均未獲支持。2015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並判令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爲,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海淀法院認爲,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被訴撤銷決定之前,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充分聽取於豔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於豔茹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北京大學雖然在調查初期與於豔茹進行過一次約談,但此次約談系調查程序。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於豔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海淀法院還認爲,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中僅載明依據學位條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等規定,未明確具體條款,故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一審判決駁回了於豔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稱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一審判決後,北京大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即便沒有規定,也應保證程序公正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北京大學在上訴中提出了三條理由: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約談屬於調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於豔茹提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問題;儘管撤銷決定中沒有列明具體法律條文,但這不表明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針對第一個焦點,北京市一中院認爲,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於,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便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其也應自覺採取適當的方式來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

  針對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一中院認爲,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僅由調查小組約談過一次於豔茹,約談的內容也僅涉及《運動》一文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至於該問題是否足以導致於豔茹的學位被撤銷,北京大學並沒有進行相應的提示,於豔茹在未意識到其學位可能因此被撤銷這一風險的情形下,也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此,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已履行正當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還認爲,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瞭相關法律規範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相對人難以確定援引的具體法律條款,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終審判決生效後,北京大學通過官微表態,尊重法院的判決,依照相關程序處理,但也將繼續嚴肅學術規範,對任何違反學術道德、抄襲剽竊的行爲絕不姑息,切實維護學術共同體的尊嚴。

  據瞭解,在訴訟過程中,於豔茹認爲,她涉嫌抄襲的那篇論文不是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只是一篇課外作品,不應該因此作爲撤銷她博士學位論文的依據。而北京大學方面則認爲,無論是什麼性質的論文,只要論文存在抄襲,就屬於學術不端行爲,根據北大校規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依法撤銷其博士學位。

  另外,雙方對“在校期間發表”這個概念也有不同理解,於豔茹認爲,《國際新聞界》發表其作品時,她已經從北大畢業了,所以,不屬於在校期間發表。北大方面則認爲,論文的創作、投稿、發表是一個過程,於豔茹涉嫌抄襲的論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學位申請材料中,當時已經列入“待刊”一欄中,所以屬於在校期間發表的論文。

  專家:北京大學剝奪於豔茹博士學位的處罰過重

  “兩審判決都回避了實體問題,沒有就撤銷學位是否具備條件及撤銷學位本身是否違法作出確認,而是以程序違法撤銷決定。實際上,在北京大學補正程序後,還可以繼續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此案得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經兩次召開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多次表達自己的觀點。

  劉莘指出,從實體分析,北京大學撤銷於豔茹博士學位是不合理的。她說,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這給了學校以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但是在運用這項權力的時候,絕不是毫無限制的,應當對舞弊作僞行爲進行區分。

  “於豔茹申請學位的時候報了4篇發表4篇未發表的論文,被指抄襲的屬於未發表的文章。北大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要有不少於兩篇發表的論文,她不羅列4篇未發表的就已夠申請博士學位。”劉莘說,被指抄襲的論文和於豔茹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聯,至於涉嫌抄襲,雜誌社已公告說明,已給其在學術界帶來不利影響。行政處罰法有一個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放之用於四海,過於嚴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也持類似觀點。他指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和撤銷的條件應該是對應的,排除於豔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仍舊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撤銷學位是不合理的。

  兩次研討中,《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中的第五條規定均被學者提及。該條規定:已結束學業並離校後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爲,一經查實,撤銷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從該條規定來看,於豔茹的行爲屬於懲罰對象。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洪雷指出,儘管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學位條例制定本單位的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但至少應當與學位條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還指出,《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第五條還規定要結合情節、後果和本人的態度進行處理,而對於豔茹的處理沒有考慮這些情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則特別重視本案判決書中提及的正當程序原則,他認爲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意義重大。他對判決書裏說“於豔茹沒有申辯陳述的機會”這個說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來我們一直在推進正當程序原則,這對於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絕大多數專家都認爲北京大學剝奪於豔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過於草率,處罰過重。但於豔茹的博士學位能否恢復,目前尚無官方消息。

   原標題:北大一博士被撤銷學位訴母校終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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