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曲璐琳 2017-07-27 10:06:45

內容提要: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

  (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爲第五條:“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諮詢和指導;

  (三)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

  (六)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

  (九)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

  (十)其他孕產期保健和嬰幼兒保健。”

  二、第七條改爲第九條,修改爲:“本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和引導。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應當到婚檢機構進行檢查。”

  三、第十二條修改爲:“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部門覈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對梅毒、乙肝等檢查項目應當免費。”

  四、第十三條修改爲:“孕產期保健包括爲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以及影響婦女孕產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等服務。”

  五、增加一條,作爲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下列孕產期保健服務:

  (一)爲準備懷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導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

  (二)爲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定期進行產前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對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提供診治服務;

  (三)爲孕產婦及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對新生兒健康狀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理;

  (四)對產婦進行定期訪視,提供衛生、營養、心理指導,進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六、增加一條,作爲第十五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範圍和國家規定的標準、規範,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七、第十九條改爲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爲:“本市實行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創造和改善接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條件;遇有高危孕產婦,應當將其轉到有監護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第二款修改爲:“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情況特殊未在醫院分娩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相關規定覈實情況,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八、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二條:“本市將嬰兒保健服務普及到六週歲以下幼兒。

  “嬰幼兒保健包括新生兒保健、六週歲以下幼兒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篩查和管理、託兒所和幼兒園衛生保健,以及影響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九、第二十三條修改爲:“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街、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幼兒保健服務:

  (一)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定期訪視;

  (二)對嬰幼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

  (三)提供有關母乳餵養、合理膳食、生長髮育、心理健康等指導和諮詢;

  (四)開展嬰幼兒疾病篩查,並採取干預措施;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幼兒保健服務。”

  十、第三十二條修改爲:“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助產技術、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十一、第三十三條修改爲:“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醫學學歷和技術職務,接受專門培訓並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考覈,取得技術考覈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十二、增加一條,作爲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機構超出執業範圍提供技術服務的、人類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技術服務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十三、將本辦法中的“區、縣”修改爲“區”;“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修改爲“婦女兒童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保育院”修改爲“幼兒園”;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嬰兒”修改爲“嬰幼兒”。

  十四、刪除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下載前沿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_ | siA | ۸u^ | ptڭ | ߮v | ] | pT | HkM}H|qܡG022-23602087 | |lcGjubao@staff.enorth.cn | |O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ѤѬz_vҦ
WȹqH~ȸg\iҽsGzB2-20000001 @HǼť`س\iҸG0205099 @psDHAȳ\iҽsG12120170001zw 120100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