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遺囑如何才能善處身後事
王女士生前多次口頭表示要將自己名下房屋留給二兒子繼承,可王女士去世後,其餘兩個兒子都不承認母親有此遺囑,三兄弟爲此對簿公堂;陳先生去世,旅居海外的女兒陳女士回國奔喪,誰知竟冒出個“繼母”,拿着一段手機錄製的視頻,要求按照視頻中陳先生所表示的遺囑,繼承陳先生的房屋……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忌諱死亡話題,轉而更關注對自己身後事的安排。爲了讓自己財產按照自己的心願進行處置,也避免子女之間因財反目,老人們紛紛將訂立遺囑作爲首選,於是形形色色的遺囑不斷出現。可是,這些遺囑真的能幫助老人善處身後事嗎?《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瞭解到,由於遺囑人對法律規定知之甚少,很多老人自認爲訂好的遺囑,卻最終成了法庭上子女、親人們爭議的焦點。
遺囑之爭多源自巨大利益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一份該院近年來審理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的報告,其中顯示,2014年該院共收遺囑繼承糾紛案件56件,2015年收案增長到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而今年僅上半年就已收案90件,預計今年此類案件收案量將達到歷史峯值。
對於遺囑繼承糾紛明顯的增長態勢,西城法院民六庭負責人李嶽鵬認爲,這與我國公民臨終計劃的意識剛剛萌發、適時訂立遺囑的理念尚未普及有關,“這一方面說明,運用法律解決問題逐漸成爲人民羣衆的共識,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遺產繼承易生糾紛的社會問題,以及準確適用法律規定的問題”。
在西城法院審理的一起遺囑繼承案中,立遺囑的吳老伯與老伴共生有3個子女,老伴很早便去世了。吳老伯生前共向單位申請了3套住房,其中他和小兒子一家住一套三居室,大兒子和二女兒分別住着另外兩套房屋。2013年2月,吳老伯寫下遺囑,其中對房產的處理表述爲“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兒子一家對我們都很孝順,我去世後願意把這房留給他們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給兩居室另過”。
誰知,就是這句話,卻引發兄弟姐妹之間一場官司。小兒子認爲,父親的意思是把三居室留給自己,而另外兩套房只是由哥哥姐姐居住,但產權仍歸父親,因此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那兩套房屋。
對於吳老伯這有點“模棱兩可”的遺囑表述,法院認爲,雖然吳老伯的遺囑中對財產處分的表述不符合法定用語,但考慮到老人年紀較大,又缺乏法律知識,因此應該通過對遺囑用語的合理解釋去探求和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通過解釋可以看出,老人的意思就是要將生前居住的三居室留給小兒子,而另外兩套房屋分別由大兒子和二女兒繼承,法院最終也據此作出裁判。
據瞭解,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涉案財產狀況複雜又多元,實踐中,很多糾紛的根源就在於這些財產帶來的巨大利益。
李嶽鵬說:“通常,遺囑繼承涉案財產價值大,遺囑繼承分配方案與法定繼承均等份額差別較大,都容易引發遺囑繼承糾紛。而且,訂立遺囑人一般爲老人,受教育文化水平、法律知識運用方面的限制,在訂立遺囑時很容易出現因表述不清晰引起歧義、形式要件缺乏等情形,這都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因素。”
兩成自書遺囑效力無法認定
記者瞭解到,在選擇訂立遺囑的類型時,更多的老人仍像吳老伯一樣“青睞”自書遺囑,由自己親筆書寫後簽字按手印。這種遺囑形式的優勢在於簡便、成本低,但同時存在的風險隱患也更多。據西城法院通報,該院審結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自書遺囑糾紛佔60%,而其中更是約有20%的自書遺囑最終被認定爲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據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介紹,自書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其不規範性。“在自書遺囑中,經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語,有的用詞用語不僅不符合法律措辭,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語法句法。雖然審判中,法院以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爲原則,但如果遺囑內容表達得過於隱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難以認定的。”
與此同時,當自書遺囑真實性受到質疑時,筆跡鑑定是其效力認定的又一瓶頸。
當事人王女士與訂立遺囑人劉先生是半路夫妻。劉先生去世後,劉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劉小姐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父親自書遺囑處理遺產,可王女士卻堅持認爲,劉先生沒有立過遺囑,劉小姐拿出的遺囑是僞造的。經王女士申請,法院決定對遺囑中劉先生的簽名進行筆跡鑑定。可先後選定的兩家鑑定機構,都因爲鑑定對象缺乏相應的對比檢驗材料,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最終只得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認爲王女士否定遺囑真實性卻無法提交任何反證,沒有支持王女士的訴求。
張爽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一方提交自書遺囑,另外一方予以否定的,法院往往會向否定的那方釋明,由其申請筆跡司法鑑定。而要完成鑑定,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爲對比檢驗材料,如果對比檢驗材料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就可能導致鑑定無法進行。
慎選視頻、打印、口頭遺囑
在我國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種,除了自書遺囑外,還有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但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做了嚴格規定,一旦無法滿足這些形式要件很可能會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
不僅僅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也是被老年人選擇較多的一種訂立遺囑的方式。特別是當遺囑人因病臥牀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通常都會請別人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代爲書寫遺囑,但這類遺囑中“合法見證人”是最爲關鍵的形式要件。李嶽鵬說,在代書遺囑見證人的選人上需格外謹慎,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爲見證人,這包括繼承人的朋友、親屬、同事等。相反,遺囑人的朋友、同事、鄰居等與繼承人關係較遠的人,是可以選擇爲見證人的,但如果有條件,最好是請專職律師進行見證並留檔保存爲宜。
近年來,法院還受理了不少人因爲“打印遺囑”引發的糾紛。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老人請自己生前同事幫助立遺囑,該同事將老人的意思記錄在電腦裏,打印後讓老人在空白處簽上字。可是,這樣一份遺囑,既不符合自書遺囑自己書寫內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字確認的要求,因此效力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定。
隨着時代的發展,新的遺囑形式不斷出現,對於打印遺囑,司法實踐一般會類推適用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如果打印遺囑是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打印、並自己簽字確認的,可以認定爲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使用他人設備打印的,就應該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幫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簽字確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另外一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李嶽鵬說。
此外,隨着智能手機的廣泛應用,視頻遺囑也開始頻頻現身繼承糾紛中。“視頻遺囑應確保無疑異,符合證據法規定,包括科學合理的錄製設備和環境,視頻質量和連貫性,見證人的見證,視頻文件的導出保存和妥善封存均是必不可少的條件。”李嶽鵬說。
對於口頭遺囑,法院建議,必須以遺囑人突發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爲前提,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遺囑人最終確因該突發變故去世沒有機會選擇其他遺囑,過程應儘量錄音錄像。
“除非特殊情形,應謹慎選擇視頻、打印和口頭遺囑。”李嶽鵬提醒。
建議立法創新訂立遺囑方式
今年4月初,全國首個公證遺囑中心落戶北京市長安公證處,遺囑中心的全部程序均經過精心設計,從認定行爲能力、資料提供、筆錄和告知的製作,到遺囑的起草,均由專業公證員針對不同情形設計預案,確保老人拿到一份體現自己真實意思的有效遺囑。
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和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共同發起主辦的中華遺囑庫,作爲我國首個關注遺囑的公益項目,自成立之初便廣受關注。目前,其在北京、廣東、天津、江蘇等多地都設有分庫,專爲60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提供遺囑的諮詢、登記和保管服務,成爲老人訂立遺囑時優先選擇的方式之一。
但是,記者瞭解到,這兩項對遺囑效力而言更有保障的方式,實踐中還面臨着一些難題。公證遺囑,一直以來對證據材料的要求非常高,由於歷史原因,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就已去世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很難取得,曾使得遺囑公證一度無法進行。而在公證機構不斷出臺預約、免費等便民措施的同時,長時間的排隊等待又隨之而來。對於中華遺囑庫來說,近年來預約登記的老人數量始終居高不下,長時間排隊幾乎不能避免。
對此,西城法院建議,爲了避免自書、代書等類型的遺囑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的風險,除了做公證之外,還應該開闢新的形式,例如讓公益組織、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具有法律常識、權威性較高的機構和人羣積極加入,作爲遺囑見證人,不僅可以爲訂立遺囑人提供法律幫助,而且費用也能較公證機構低。
隨着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現行繼承法被普遍認爲在遺產繼承等方面的保護上顯得滯後,例如中華遺囑庫創新的遺囑登記、遺囑保管的做法,現行繼承法裏就沒有規定,而新型遺囑也經常被排斥在合法有效的範圍之外。對此,學者建議,繼承法應新收更多的創新點,在與時俱進方面加強研究。
西城法院副院長李豔紅表示,依法訂立遺囑,妥善處理身後大事,既是維護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重要法律舉措。目前,仍需不斷提升全社會依法訂立遺囑的法治意識,共同構築和諧的家庭關係、社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