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14年前故意殺人案包庇案5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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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社 作者:鄭良 編輯:鄭津 2017-09-12 17:23:15

內容提要:9月12日,福建省高級法院在南平建陽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繆新華故意殺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包庇再審案,依法撤銷原判決,宣告5名被告人無罪。

  9月12日,福建省高級法院在南平建陽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繆新華故意殺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包庇再審案,依法撤銷原判決,宣告5名被告人無罪。

  2003年4月6日,福建寧德發生一起殺人案件。被告人繆新華與被害人楊某曾繫戀人,後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繆新華到楊某母親住所找楊某的兄長楊某某,下午2時,繆新華遇見楊某,雙方短暫交談後各自離開。當晚9時許,楊某從其母親住所外出後失蹤,其隨身佩戴首飾,並攜帶電話本、鑰匙。同月19日,在柘榮縣城郊鄉一廢舊房子發現屍塊,經被害人親屬辨認並經相關鑑定,確認死者系楊某。

  案發後,繆新華被認定爲殺害楊某的犯罪嫌疑人,繆德樹等4人被認定爲幫助分屍、毀滅證據。2005年8月,寧德市中級法院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繆德樹等4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別判處8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06年4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維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各原審被告人以未實施殺人、包庇犯罪,原判錯誤爲由,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7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做出再審決定,於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福建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爲,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繆新華殺害被害人楊某,並夥同原審被告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分屍、拋屍的事實缺乏客觀性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前後之間,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之間均存在無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證據的佐證,且其他定案證據亦存疑。故原判認定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五原審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原標題:福建高院再審宣告一起14年前的故意殺人案、包庇案5名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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