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本市制定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爲船舶燃油的使用定標,控制本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爲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
所有在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區(以下簡稱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和漁業船舶除外),應嚴格執行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規範、標準關於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後的1小時和離港前的1小時除外)應使用硫含量≤0.5%m/m(質量比)的燃油。鼓勵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鼓勵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評估前述控制措施實施效果,適時確定採取以下行動的時間並提前公告: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2020年12月31日前,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使用硫含量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潔能源。天津港口10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的集裝箱碼頭、客滾碼頭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