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未滿12歲騎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ofo稱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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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新網 作者:李姝徵 編輯:包天墅 2017-09-16 06:32:58

內容提要:中國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15日在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小黃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fo公司)代理律師表示,ofo公司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中國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15日在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小黃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fo公司)代理律師表示,ofo公司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中國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15日在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圖為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供圖

  3月26日下午,11歲男童高某與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別將已上鎖但未打亂機械鎖密碼的ofo共享單車開鎖並騎行上路。當日13時許,四人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高某與司機王某駕駛的號牌為滬D57982大型客車相撞,致使高某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軋,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肇事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與此同時,警方認為,該男童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中國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15日在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圖為被告『小黃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fo公司)代理律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供圖

  原告稱單車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當日庭審現場,原告代理律師稱,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過錯。第一,涉事自行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准騎行』的警示標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公司對於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於管理。

  原告代理律師稱,ofo公司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看管,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請求法院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判令ofo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中國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15日在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圖為當日庭審現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供圖

  ofo公司稱受害人以『不正常手段』開鎖

  ofo公司代理律師在庭審現場稱,原告沒有明確表示,依據哪條法律法規對ofo公司提起訴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及《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認定有責任,因此ofo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ofo公司同時認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應費用的情況下,通過不正常手段擅自開鎖,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財產,屬於侵權行為。

  ofo公司代理律師表示,事故系因監護人平時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對高某的行為監管疏忽,以及對於未經許可、擅自佔有、使用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思想觀念淡薄,違法交通法規所導致。高某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於當日12時30分許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原標題:首起未滿12歲騎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ofo稱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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