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羣主對羣成員言行擔責”屬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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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檢察日報 作者:劉金林 劉明霄 編輯:包天墅 2017-09-19 10:17:39

內容提要: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其中第9條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統稱羣主)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爲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

  羣成員“犯事兒”,羣主要擔責嗎?專家認爲,羣主僅須承擔必要的管理責任,而不是對成員的行爲負連帶責任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其中第9條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統稱羣主)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爲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管理規定》一出,“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成爲網友熱議話題,“羣聊9不原則”也在微信朋友圈廣泛流傳。那麼,《管理規定》所指的“羣主擔責”究竟指的是哪些責任?羣主該如何管理互聯網羣組?在什麼情況下,羣主須承擔法律責任?記者就這些問題分別採訪了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

  “羣主對羣成員言行擔責”純屬誤讀

  《管理規定》中所稱“互聯網羣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羣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羣、QQ羣、微博羣、貼吧羣、陌陌羣、支付寶羣聊等都屬於互聯網羣組。北京的張女士屬於網絡活躍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羣,她向記者表示,羣太多了,管理風險太大,感覺《管理規定》10月8日施行後,自己可能隨時有“進去”的可能,所以準備退出或解散一些羣。據記者調查,和張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羣主不在少數。

  對這種退羣的想法,王衛國對記者表示,這可能是因爲一些網友對《管理規定》出現了誤讀。有人將“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理解爲“一旦羣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羣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管理規定》的錯誤理解。王衛國認爲,這個規定主要是要求羣主對羣中發佈的信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羣主應該監督羣內上傳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聯網羣組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或者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羣主的管理責任不同於違法行爲人的法律責任。羣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羣內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一般來說,在違反後一種義務的情況下,例如對羣內成員的違法信息沒有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羣組服務。根據我國的法律,羣主只有在羣內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纔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小軍也認爲,管理責任並非上述一些網友所理解的“讓羣主也要承擔羣成員違法違規的責任”。在互聯網羣組中不只有羣主一個責任主體,還有羣主、參與人(發言人)、網絡平臺提供商、相關主管部門這四個主體共同參與,纔有互聯網及其羣組的發展進步;同樣,四個主體也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所謂“誰建羣誰負責”,應該是誰建羣誰負相應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更不是一個責任主體轉移自己責任的“出口”。

  羣主如何管好自己的羣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31億,手機網民規模達6.95億。對於數量龐大的羣主們來說,《管理規定》施行後,該如何管理好互聯網羣組呢?

  《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對於“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很多網友感到不好把握。楊小軍認爲,網絡互動中經常出現一些“過激言語或者粗俗言語”,其中有的語言可能已經涉嫌侮辱他人,違反民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的甚至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些語言或表達方式是應當抵制或者摒棄的,與“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是相悖的。可以說,“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的基本判斷尺度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羣主在對羣進行管理時,也應當以此爲標準,監督羣成員的表達或者互動,防止“越界”。

  法律法規衆多,有網友戲稱,通過司法考試纔敢當羣主。有的羣主對法律法規不是很熟悉,那麼其對羣成員的信息交流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該如何判斷、管理呢?王衛國表示,這還是網友對管理責任的過大理解。實際上,羣主只要根據一般人的判斷,認爲羣成員的表達明顯不妥時,給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了。對於比較專業化的問題,法律法規不可能賦予羣主過度的責任。

  很多朋友圈在流傳包括不信謠不傳謠、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涉黃涉毒涉爆不發在內的“羣聊9不原則”,有羣主表示了困惑,自己對於一些信息是否屬於虛假信息或者涉黃涉毒難以判斷,該如何管理呢?楊小軍認爲,所謂“羣聊9不原則”,是網友自己對信息發佈所總結的一些判斷標準,不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所以對於其中的內容還是要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把握。比如,“不信謠不傳謠”實際上是對虛假信息的判斷,對虛假信息從道德義務來說,應該是否定的、不應當傳播的,但是隻有發佈、傳播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虛假信息,才涉及違法。所以羣主一般是對那些真假比較容易判斷或者明顯失實的、傳播後果會很嚴重的虛假信息及時予以處理即可。

  有的網友表示,有時候羣裏信息太多,難以逐條查看,如果羣成員言論不當,羣主很可能因爲沒有及時發現而制止。楊小軍對此表示,羣主既然建立了羣組,就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難時,應該交由他人來管理。當然,如果僅僅是個別人發佈了不適當信息或用了不妥語言,沒有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也不是很嚴重,羣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也不應當屬於不履行管理責任。

  對“觸法”羣主如何處罰

  《管理規定》中,網友們特別關心的就是其第10條中提到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羣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什麼情況下羣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將受到哪些處罰?

  其實在《管理規定》出臺後,朋友圈中就不斷有人傳播公安機關、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的羣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處罰的案件信息,一些羣主坦言“很有壓力”。王衛國對記者表示,把這些案件信息與《管理規定》聯繫在一起發佈,給人一種《管理規定》已經發揮作用、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後果”的印象,其實這是對《管理規定》的法律效力不瞭解而產生的誤解,是對廣大互聯網用戶,尤其是廣大羣主們的誤導。《管理規定》10月8日才施行,所以不可能根據《管理規定》對羣主的行爲進行懲罰。王衛國認爲,利用羣組發佈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以及虛假恐怖信息,損害他人聲譽、散佈他人隱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事情並不少見,對這樣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罰,根據的是《管理規定》出臺之前法律法規早就有的規定,不能和《管理規定》混淆。也就是說,即使不出臺《管理規定》,羣主如果有上述行爲,也同樣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衛國認爲,羣主對於羣內發佈、傳播信息的行爲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疏於管理造成的損害後果,二是管理過程中有沒有主觀過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羣主發現羣成員違法違規而沒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後果的情況下,羣主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羣主將首先受到來自平臺方的處罰:“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羣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羣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於一些網友列舉出羣主需要對羣成員的信息發佈和傳播行爲而承擔的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楊小軍明確表示了反對:“這個觀點實際上是讓羣主一人負擔所有人的責任,甚至把管理部門的責任都歸到羣主身上。這既不客觀,也不可能。”實際上,個人的責任還是個人承擔,羣主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是因爲羣主自己的行爲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楊小軍還認爲,對於因傳播虛假信息而違法違規的羣主,應該儘量寬容,處罰操作標準應該更加細化。如果羣主明知是謠言卻仍然傳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羣主不知道或者難以判斷所傳播信息是虛假消息,則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原標題:羣成員“犯事兒”,羣主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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