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爲名敲詐錢財 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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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晚報王赫巖 編輯:曲璐琳 2017-09-20 15:04:38

內容提要:犯罪嫌疑人在進口商店購買沒有中文標籤的商品後,以“維權”的名義向商家勒索錢財。近日,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將孫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天津北方網訊:犯罪嫌疑人在進口商店購買沒有中文標籤的商品後,以“維權”的名義向商家勒索錢財。近日,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將孫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今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夥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道“某某進口商品超市”內買走價值2000多元的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後,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直至其店鋪關閉。店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交給對方10000元。

  3月間,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等人以同樣手段在另外兩家經營進口商品的店鋪,分別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嫌疑人將商店目標設定爲進口商品專營店,在這其中專門選購沒有中文標識加貼的商品,整體數額在千元程度。目的就是使得受害人被敲詐勒索後因爲自身違規銷售行爲不敢輕易報警。

  嫌疑人購買商品後,就會聯繫店家,指出其未按國家規定加貼中文標識,威脅店家退款並支付商品價格十倍款項,不然就會向工商舉報。到這一步一般店家是不會輕易屈服的,但這只是第一步鋪墊。店家的不妥協是嫌疑人預料到的,因此就進入了下一個階段,正式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犯罪嫌疑人以此向店家施壓,並告知店主,只要給錢,馬上撤訴,不然,你這店就等着關門吧!這時,絕大多數商家或是因爲心虛、或是因爲擔心影響生意,基本都向嫌疑人做出了妥協,被嫌疑人敲詐成功。犯罪嫌疑人收錢後向工商部門撤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多次實施犯罪行爲,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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