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廣場舞起爭執捅傷人 老漢賠款34萬元還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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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新報 張家民 編輯:王舒瑤 2017-09-21 11:11:00

內容提要:年逾花甲的老漢在跳廣場舞時與他人發生口角。相互撕扯間,該老漢用扇子將對方眼睛捅傷。這一捅不要緊,老漢不僅賠了對方34萬元,還被判處拘役。

  天津北方網訊:年逾花甲的老漢在跳廣場舞時與他人發生口角。相互撕扯間,該老漢用扇子將對方眼睛捅傷。這一捅不要緊,老漢不僅賠了對方34萬元,還被判處拘役。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1日19時許,付某在南開區華苑一家超市旁邊的廣場跳廣場舞時,與潘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後雙方互相撕扯。付某用扇子將潘某的左眼捅傷。經鑑定,被害人潘某的損傷爲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付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其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經審理查明,本案經他人報警,公安民警趕至現場處置。2016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後歸案。同年12月3日,被告人付某與被害人潘某達成和解協議,付某自願賠償給潘某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4萬元,潘某對付某予以諒解。

  法院認爲,被告人付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爲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並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酌情采納。被告人付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付某自願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判處付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津雲”—北方網編輯王舒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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