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變貸款爲一次性付款 買方爽約賣方不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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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晚報孫啓明 編輯:曲璐琳 2017-09-23 14:49:41

內容提要: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因賣方急需用錢,買賣雙方又口頭約定將貸款方式支付的購房款變更爲一次性支付,此後,買方卻未能按約付款,賣方爲此訴至法院。日前,本市武清區法院審理後,依法認定買賣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買方構成違約,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三份協議。

  天津北方網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因賣方急需用錢,買賣雙方又口頭約定將貸款方式支付的購房款變更爲一次性支付,此後,買方卻未能按約付款,賣方爲此訴至法院。日前,本市武清區法院審理後,依法認定買賣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買方構成違約,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三份協議。

  本市武清區居民方某訴稱,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間,其與河北省男子陸某先後簽訂了《售房協議書》《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將其位於武清區的一套房屋以58.5萬元出售給陸某,付款方式爲貸款支付。其中,房產買賣協議第六條約定:協議訂立後,甲乙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繳納相關稅費。此後,陸某沒有如期付清房產價款,導致該協議不能如期履行。方某稱,其因需要爲父母改善住房,便與陸某協商於2017年2月27日一次性付款,但陸某拒絕付款,方某爲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陸某簽訂的關於上述房屋的《售房協議書》《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補充協議》。

  對此,被告陸某辯稱,不同意原告方某的訴訟請求。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被告嚴格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爲,相關備案手續已完成,貸款審批通過了,雙方應該按照協議繼續履行過戶等手續。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2月15日,方某因急需獲得房款購房與陸某電話聯繫,協商解除合同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月20日,方某再次電話聯繫陸某,稱其急需購房,詢問陸某是否可以現金給付剩餘房款。陸某稱湊錢,儘量一個星期內湊齊。2月24日,陸某電話聯繫方某,雙方口頭約定2月27日陸某到銀行將剩餘房款19萬元存入監管賬戶後,由方某憑陸某提供的存款單預約過戶號。2月25日,陸某將由其起草的《補充協議》以微信方式發給方某,協議主要內容爲將貸款方式支付19萬元購房款變更爲一次性付款。陸某提出方某簽署後交給陸某。2月27日,陸某來到銀行並電話聯繫方某,稱銀行經理稱貸款一個星期左右就能審批,方某堅持一次性付款,陸某表示同意。後陸某以方某拒絕簽署《補充協議》爲由,未能將19萬元存入監管賬戶。3月3日,銀行客戶經理以電話方式通知陸某貸款已獲批准。

  根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法院認爲,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在2017年2月24日口頭商定將貸款支付剩餘房款19萬元變更爲一次性支付,由被告於當月27日將19萬元存入監管賬戶,此係雙方自願對付款方式的變更,此約定亦具有法律效力。且從雙方履行情況看,被告於2月27日當日具有給付19萬元的能力並已前往銀行,但被告以原告未簽訂其起草的《補充協議》爲由拒絕將19萬元存入監管賬戶。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拒絕按照雙方口頭約定內容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售房協議書》《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解除。(“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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