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外環線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橋梁、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范圍內;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綠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港區、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
區人民政府在前兩款規定之外,決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四、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組織焰火晚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主管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負責本決定的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七、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八、違反本決定,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對違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舉報。對勸阻人、制止人、舉報人打擊報復或者威脅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違反本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不履行本決定確定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十三、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