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也就是說,今後的春節、元宵節等節慶,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該決定不僅規定了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還明確了外環線以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地點: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橋梁、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范圍內;
4、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5、綠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6、港區、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
該決定還規定,區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之外,決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記者了解到,禁放區內不僅不能燃放,也無法買到煙花爆竹。該決定明確了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同時,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違反本決定,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津雲』新聞編輯曲璐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