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機關系統內上下級之間的領導體制,用法律形式把這種國家監察體制的組織創新固定下來。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加強制度創新,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監督,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制落到實處。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推進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在監察法中明確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為落實雙重領導體制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領導的本義是率領並引導。領導本身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全國監察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率領並引導所屬各內設機構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一切監察機關都必須服從它的領導。在監察法中確立這樣的監察機關領導關系,能夠保證“全國一盤棋”,保證全國監察機關集中統一領導、統一工作步調、統一依法履職。
二是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除了依法履行自身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外,還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領導。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地方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在監察法中確立這樣的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有利於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減少或排除各種乾擾、依法行使職權。監察工作牽涉各方面的利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查辦案件或辦理其他監察事項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來自某些方面的阻力和地方保護主義的乾擾,因此規定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一方面有利於加強對下級監察委員會履行監察職責情況的監督,上級監察委員會可以通過檢查工作、受理復核申請等方式,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監督下級監察委員會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履職;另一方面當下級監察委員會遇到阻力時,上級監察委員會可以支持其依法行使職權,幫助其排除各種乾擾。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