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11): 監察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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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18-06-21 19:14:27

內容提要: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監察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將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歡迎關注!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本條是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反腐敗職能,將監察委員會負責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責任、任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使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紀委歷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以及其他重要講話中多次強調,紀委的職責就是監督、執紀、問責。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責的規定,與黨章規定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相一致,確保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委在職責上與紀委相匹配,避免實際工作中的混亂和職責發散等問題。

本條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

一是監督職責。監督是監察委員會的首要職責。監察委員會代表黨和國家,依照憲法、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所有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否正確,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嚴峻復雜的反腐敗斗爭形勢,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帶領全黨進行了艱苦的探索。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了黨內監督的原則、任務、主要內容和重點對象,針對不同主體,明確監督職責,規定具體監督措施,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都是中國特色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體兩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制定監察法,就是要通過制度設計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補上國家監察的短板,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紀委、監委合署辦公,要落實它們的雙重職責。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乾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1)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2)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3)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4)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5)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6)堅持黨的乾部標准,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7)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8)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黨內監督的方式包括黨委(黨組)的日常管理監督、巡視監督、組織生活制度、黨內談話制度、乾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責述廉制度、報告制度、插手乾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以及紀委的執紀監督、派駐監督、信訪監督、黨風廉政意見回復、談話提醒和約談函詢制度、審查監督、通報曝光制度等。黨內監督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與監委的監督、調查、處置是對應的,既有區別又有一致性,紀檢機關的監督和監察機關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黨內監督的內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適用於國家監察的監督。一定要准確把握、高度重視監察委員會的日常監督職責,把紀委監督與監委監督貫通起來。嚴格監督本身就是反腐敗高壓態勢的組成部分。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檢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職人員發生腐敗的基礎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內容是加強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職人員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使講規矩、守法律成為公職人員的自覺行動,不斷增強不想腐的自覺。監督檢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實施檢查或者調閱、審查文件和資料等,內容是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

二是調查職責。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是監察委員會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它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一項重要措施。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突出地體現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的定位,體現了監察工作的特色,這項工作做好了,能有效地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減少和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保持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基本涵蓋了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類型。本條列舉了公職人員7類主要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這些行為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執紀審查、巡視等發現的比較突出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貪污賄賂”,主要是指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以及行賄受賄等破壞公權力行使廉潔性的行為;“濫用職權”,主要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為了私利而用欺騙、包庇等方式從事違法的行為。有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罪名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完全一一對應,但其實質是一致的。比如,“權力尋租”,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違反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謀取或者維護私利的行為;“利益輸送”,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以違反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手段,將公共財產等利益不正當授受給有關組織、個人的行為;“浪費國家資財”,主要是指公職人員違反規定,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

三是處置職責。這項職責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1)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監察委員會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2)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這裡所謂的“問責”,是指監察委員會根據問責的有關規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問責的對象是公職人員中的領導人員,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人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人員。(3)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4)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是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的。監察建議不同於一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議的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監督是從“正面”規定的職責,范圍寬,比較原則,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都包括在內,監察法采取了概括的方式規定;調查是采用具體列舉方式,將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規定為調查范圍,以增強調查職責的針對性、實效性。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調查,但是基於工作的便利性和實效性,也可以考慮部分職務犯罪的調查由有關機關負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原標題:【監察法釋義(11)】 監察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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