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18):監察機關收集證據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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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18-06-21 19:14:03

內容提要: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監察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歡迎關注!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收集證據一般原則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從原則上確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監察法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監察機關所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它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基礎和核心。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權力,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取證的義務。監察機關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是查明事實、懲治腐敗、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需要。監察機關了解情況以及收集、調取證據的具體程序和規范,監察法在本章和監察程序等章節中作了規定。“如實提供”,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財物、文件、電子信息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應當真實反映與監察事項相關的內容、情節、線索等,不得偽造、更改、虛構。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這是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個人隱私”,是指個人生活中不願公開或者不願為他人知悉的秘密。保密法、刑法、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作了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泄露。

第三款規定的是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既會對監察機關的監督、調查工作造成嚴重影響,造成被監督人、被調查人逃脫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造成冤假錯案,又會對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人民法院的審判等活動造成嚴重影響。“任何單位和個人”,是指不論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是被監督人、被調查人、證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凡是有這種行為的,都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了解情況以及收集、調取證據必須客觀全面,被監督人、被調查人有無職務違法犯罪、法律責任重或者輕的證據都要收集,不得有意遺漏。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原標題:【監察法釋義(18)】 監察機關收集證據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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