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事前掌握的賬戶名和密碼,私自登錄他人天貓店鋪,28歲的離職員工劉某利用設置購買商品贈送紅包、話費、流量的方式竊取21萬餘元。昨天上午,海淀法院當庭宣判劉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款3萬元。據悉,這是本市首例通過此種方式盜竊的案件。
離職員工5個月盜21萬元
劉某從事網店運營工作,2017年4月,其通過朋友介紹來到了不懂網店運營的被害人處工作,負責為被害人注冊天貓網上專賣店鋪並進行產品編輯。兩周後,劉某離職。
兩個月後,劉某偶然發現之前所用的賬戶名和密碼還能登錄,於是他登錄到店鋪後臺,發現雖然無法將店鋪對應的支付寶賬戶內的錢款直接轉出,但可以將原來不送紅包的商品修改為購物自動送紅包。
劉某給原價20-50元不等的商品設置了499元的支付寶紅包或黃金紅包,設置後他馬上通過自己的賬戶購買商品獲得返現,5個月內共獲取21萬餘元。通過此類手法,他還領取了話費紅包和流量紅包,另造成被害人損失6000餘元。
2017年底,店鋪聘請的新運營總監到崗後發現後臺賬戶資金異常,劉某的行為纔被發現。被害人報警後劉某被捕,其家屬幫助退賠10萬元,被害人表示諒解。
被告人同意退還全部案款
公訴機關以盜竊罪對劉某提起公訴。庭審中,劉某對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認為天貓店鋪的賬號和密碼是他在工作中獲得的,所以不是偷,不應當構成盜竊罪。辯護人同樣認為劉某不構成盜竊罪,劉某與店鋪並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應當屬於職務侵佔罪或詐騙罪。
在公訴人對劉某的訊問中,劉某確認在偷設返現獎勵時自己已經離職,在案證據也確認了此前店鋪從未設置過返現紅包,劉某在店鋪時的工作范圍不包括設置紅包。
對於剩餘款項,劉某表示願意退賠,在法庭主持和公安機關協助下,劉某家屬向被害人繼續退賠了12萬元。
犯盜竊罪獲刑三年半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3萬元。
宣判後,劉某並未當庭提起上訴。主審法官表示,被告人的辯護人對罪名提出異議的原因是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在量刑時差別很大,前者明顯較輕,而兩者的差別在於被告人是否具有經手涉案財物的職務便利並利用了這種便利。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雖然利用了之前工作中獲得的賬號及密碼實施犯罪,但一方面在實施犯罪時其已經離職,不再具有合法使用權限;另一方面,劉某在職期間其職務也僅為申請店鋪、編輯產品等,不包括為產品設置返現獎勵,也就是說他並沒有經手賬戶內錢款的權利,所以對其應以盜竊罪論處。
法官提醒,隨著電商日漸成為主流的零售渠道,涉網店的侵財類犯罪日益增多、手段不斷翻新,但從業者的警惕性並沒有隨之提高。對於店鋪經營者而言,對賬號及密碼要做好保密工作,尤其是在出現人員流動的情況下,要謹記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