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
一、日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天津市委員會原秘書長李金亮(正局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亮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金亮,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金亮利用其先後擔任天津市市容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天津市和平區委書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天津市委員會秘書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成員杜強(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杜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強利用其先後擔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局長,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日前,天津市寧河區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原主任劉繼偉(正處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繼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繼偉,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繼偉利用其先後擔任寧河縣政府督查室主任、寧河區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日前,中共天津市靜海區楊成莊鄉原黨委委員、人大主席許榮海(正處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持有彈藥罪一案,由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榮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許榮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自2016年開始,被告人許榮海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天津市靜海區楊成莊鄉黨委副書記、委員、人大主席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自1997年起,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彈藥,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持有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