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輛從福州回四川蓬安的寶馬轎車,在重慶境內超速行駛,時速高達190公裡/小時,剛出高速就被攔下,一次性被記12分罰款2000元。這回程可咋辦?
當天9時31分許,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六大隊在滬渝高速公路下行方向新立服務區開展專項執法工作時,一輛車牌為閩AK5R**的寶馬轎車,因為嚴重超速被執法設備抓拍並報警,該車出高速收費站時被攔截接受調查。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該轎車在滬渝高速下行方向1608千米+300米路段被測速設備拍攝到瞬間速度達到190公裡/小時,超過該路段規定時速(限速100公裡/小時)達90%。
司機胡某軍稱,寶馬轎車是他姐姐的,自己是頭一天下午從福州出發,准備回四川篷安老家辦事。當執法人員提醒他超速達到190公裡/小時時,胡某軍表示,自己確實開得快,對測速證據沒有異議。不過他希望執法人員能延緩對他的處罰,如果這一下被記12分,將無法繼續駕車,這回程可咋辦呢?
胡某軍因在高速路上超速(超過限速50%以上),被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
相關法規
記分累計達12分 記分清除前不能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