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全局性、戰略性、長遠性,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范圍包括:
(一)保證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市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天津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市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決算;
(六)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
(七)本市重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八)本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九)本市重大改革舉措;
(十)本市重大城鎮建設項目;
(十一)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十二)本市重大生態建設項目;
(十三)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四)與外國地區締結地方友好關系;
(十五)授予或者撤銷市級榮譽稱號;
(十六)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七)撤銷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市建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及相關工作機構,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范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清單。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清單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報市委同意後,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需要調整的,經黨組報市委同意後,由主任會議列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
第六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以前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議案機關負責人或者提議案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於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專家學者、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機構、組織進行補充論證、評估。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確保不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相抵觸。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如出現重大分歧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及時向市委請示。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以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在有關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也可以將審議中的意見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辦理。
市人大常委會擬通過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經黨組報市委同意後,按照法定程序審議、表決。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貫徹執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送的審議意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辦理。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其年度工作報告或者有關的專項工作報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未按規定報告執行、辦理情況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要求其限期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等形式,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超越法定職權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責令該機關自行撤銷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過程中,認為該重大事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市委同意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本市各區人大常委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