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套路貸”案件。職業放貸人要求一名大學生“償還”巨款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原告宋某是職業放貸人,被告李某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李某因勤工儉學需要啟動資金,看到網上廣告,來到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後因償還借款發生爭議,宋某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起訴李某。宋某以《借款合同》作為證據,合同顯示“宋某是出借人,李某是借款人,借款用途是購買汽車,借款數額9.75萬元,借款交付方式是現金給付,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3%。”落款有宋某、李某簽字。李某承認簽字真實,但否認借款數額,認為借款只有1萬元,李某提供銀行轉賬記錄證明案外人通過支付寶分三筆向李某轉款1萬元。宋某則否認支付寶轉賬與本案有關,提供照片和錄像證明付款過程,照片和錄像顯示李某手舉身份證和《借款合同》,面前擺放10沓現金,近10萬元,李某在視頻中聲稱已經收到9.75萬元借款。
法院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交付借款是民間借貸生效的要件。宋某和李某之間不存在近親屬等特殊身份關系,宋某作為放貸人應當規范和嚴格自己的履行行為,應當舉證證明交付借款的完整過程並達到令人確信的程度。宋某陳述現金交付9.75萬元,此舉違反職業放貸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習慣。宣判後宋某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職業放貸存在“套路貸”現象,存在多種套路設下的陷阱。最常見的套路就是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態或者社會經驗不足,采取蒙騙、敲詐、威脅等手段,以“擔保”、“押金”、“行規”等借口,迫使借款人確認虛構的本金,達到借款合同內容清晰、交付借款證據充分等表象,產生借款合同成立的錯覺,惡意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達到非法目的,借款人很難形成有力的反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不給違法行為可乘之機。(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