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無罪』眾望所歸 法治意識養成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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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18-09-05 07:39:00

內容提要:近日,『昆山反殺案』成為了全社會關注和熱議的焦點,正當防衛的判決結果更是令廣大網友感到『極度舒適』。然而,在紛紛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點贊』的同時,這起案件也有不少值得我們思考的地方。

近日,“昆山反殺案”成為了全社會關注和熱議的焦點,正當防衛的判決結果更是令廣大網友感到“極度舒適”。然而,在紛紛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點贊”的同時,這起案件也有不少值得我們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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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8月27日,江蘇省昆山市發生一起砍人致死的案件,相關視頻在網絡上迅速傳播,涉事雙方的行為更是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與爭議。隨著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過往經歷等相繼被扒出,各種言論在網絡上持續發酵,關於傷人者於海明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引起了巨大的爭議,相關判決結果更是備受矚目。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公布了最終的調查和判決結果,宣布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指控。

別忙著叫好 這些法律概念先了解一下

首先,應該給昆山市公安局和檢察機關的及時、快速和高效點個贊。不過,梳理本起案件,筆者認為引起爭議的幾個法律概念我們必須弄清楚。

什麼是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對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應用的是正當防衛嗎?

根據昆山市公安局發布的通報,本案的判決結果裡應用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無限防衛權”,這又是什麼意思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條此款,被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無限防衛權”。

“反殺無罪”僅是個案 法治思維的養成纔是未來

“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判決結果是眾望所歸的,捍衛了法治,振奮了人心的同時,也必然會對後續同類型案件有引領作用。然而,我們必須保持清醒,不能以這起案件的結果左右自己的行為,產生糾紛之時的第一選擇仍然應該是報警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此外,我們還應該樹立成熟的法治觀念。對於涉事雙方在某一起案件中的行為,應該獨立地進行分析和判斷,任何一方的過往經歷都不應該成為影響最終評判的因素。在此次案件中,對死者劉海龍而言,他雖然有紋身,也有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的歷史,但這些“標簽”並不應該是他在本案中被評判的依據,同樣不能因此否定其曾經的見義勇為行為,對於於海明來說亦是如此。

如今,我們正處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關鍵時期,不僅需要進一步完善健全各項法律法規,更為關鍵的是如何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法治意識。這起由交通事故演變而來的流血事件,折射出的恰恰是人們法治觀念的薄弱與缺失,缺乏在發生糾紛後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一時的衝動最終導致不可預料的嚴重後果。

在筆者看來,生命任何時候都是最寶貴的。回顧本期案件,起因僅僅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如果能夠保持冷靜在第一時間報警,完全可以避免後續事件的發生。無論何時,無論何地,處理糾紛和矛盾的第一選擇都應該是法律,倘若雙方都能選擇等待法律的公正裁決,就不會賠上一條性命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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