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聚焦】天津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宣判,細節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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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柴瑩 編輯:柴瑩 2018-09-27 07:17:07

內容提要:與此同時,政法機關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認清『套路貸』的危害,在尋求資金幫助時,不要受低息、無抵押等誘惑,尋找正規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

  天津北方網訊:9月26日,天津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穆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以及聚眾斗毆罪,判處二十二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天津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庭審現場

  案情回顧

  2016年5月,孫某到位於和平區大都會的萬融鴻泰公司(穆嘉的公司)內借款,實際借款22100元,本金及利息總額47000元,借款期為一年,分12期還款。此前兩次孫某都按時還錢。2016年7月的一天,孫某和妻子正在家中,突然聽到有人敲門,開門一看,竟然是萬融鴻泰公司的幾個人,他們以孫某還款逾期為由,非法拘禁了孫某,向其索要8萬元,還威脅孫某還不上錢就把房子賣了還錢。孫某被逼無奈只得答應賣房還錢。

  過了幾天,穆嘉又指使幾個人來到孫某家中,並將他強行帶到和平區的一座大廈內孫某某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此貸款公司與穆嘉公司是同伙),孫某某以替孫某還40萬元為由成為了他的新債主,並逼迫孫某簽下協議。之後孫某又被帶回家中繼續被看管,其間還受到言語威脅,欲讓其還給孫某某等人47萬元。

  又過了兩天,“新債主”孫某某等人帶孫某與妻子與一房產中介王某見面,先後辦理了房屋買賣的公證等手續,以63萬元將孫某在河北區的一套住宅轉賣給了王某。“新債主”孫某某將孫某在銀行取出的房款拿走。

  而就在不久前,被害人劉某到位於紅橋區的穆嘉公司借款,實際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總額47000元。此後劉某一直正常還款。

  就在第四個月還款日的前一天,穆嘉指使楊某等人來到位於濱海新區大港的劉某家中,強行將劉某帶至天津市紅橋區芥園道附近犯罪嫌疑人租賃的一個樓房內。楊某等人以劉某在該公司借款期間逾期違約為借口,對劉某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威脅、侮辱的手段,並逼迫劉某寫下13萬元的借款合同,其間楊某還將劉某手機微信中的2500元轉走。此後,楊某等人將劉某帶回公司,故技重施,由公司員工李某假冒其他貸款公司,假裝出資13萬元將劉某的債務買走。通過繼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使用毆打、恐嚇、體罰、侮辱的手段威逼劉某歸還13萬元。其間,李某等人多次毆打被害人劉某,並將其帶到市區的一處河邊,逼迫劉某跳河,逼迫其還錢。

  10天後,劉某家屬到公安大港分局報案,但當時劉某被穆嘉等人控制。穆嘉等人威脅劉某不許在電話裡和民警說實話。同時偽造劉某打人現場,將劉某帶到紅橋分局芥園派出所報警,稱劉某打傷穆嘉公司員工房某,劉某迫於心理壓力,並沒有對民警述說自己被非法拘禁的情況,且按照穆嘉要求自願賠償房某1000元人民幣。直到芥園派出所民警聯系了劉某家屬,得知他們曾到大港分局古林派出所報案一事,民警這纔將劉某送至古林派出所,至此劉某纔獲得自由。

  罪行昭昭

  2017年4月25日,穆嘉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幫助毀滅證據罪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偵查終結,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3日以穆嘉等被告人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幫助毀滅證據罪、聚眾斗毆罪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8月,穆嘉案開庭審理。在長達40多頁的起訴書裡,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就多達幾十起,和孫某、劉某一樣的被害人還大有人在。他們大都在穆嘉公司借款,起初數額不大,但是在還款過程中會被穆嘉等人以種種理由斷定為違約,於是不斷地簽訂新的貸款協議,從最初的幾萬元,到後來甚至抵押上整套房產。而穆嘉自2015年初未經相關部門登記、審批,非法成立萬融鴻泰、鴻泰鼎盛、鴻業恆鑫多家小額貸款公司,並先後網羅楊某等人,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組織內部分工明確,骨乾成員基本固定,通過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產,攫取巨額經濟利益。而其所獲利益用於租賃房屋及拘禁場所,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高薪豢養打手,置備槍支、刀具、警棍等作案工具。

  負責偵辦此案的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告訴津雲新聞記者:“此案涉案人員眾多,從受案開始偵查機關分10批次移送全部犯罪嫌疑人,卷宗材料及補充證據達70餘冊;同時,案件事實復雜,共23起具體犯罪案件,作案人員相互交叉,證據梳理難度極大,既需要分清每起事實有哪些犯罪嫌疑人參與,又要明確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通過證據反復梳理,我們發現該案不僅是團伙犯罪,而且團伙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分工明確,骨乾成員基本固定,有一套進行有組織犯罪及內部成員管控的規約,不允許擅自離職,再結合該組織經濟實力、犯罪方式及社會危害性,我們認為其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同時,犯罪手段也具有共同的特點——即設置還款陷阱、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惡意制造違約、利用違約虛增債務、脅迫逼債的‘套路貸’行為。我們將這兩個特點綜合考慮,認為穆嘉組織是一個利用‘套路貸’實施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6日,全國首例開庭審理的“套路貸”涉黑案件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張健在接受津雲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庭前會議中,我們合議庭聽取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的意見,並對這些意見進行提煉、歸納和總結,梳理出有關事實認定的個性意見和有關法律適用的共性意見,形成了10餘萬字的證據分析報告及爭議焦點分析報告,作為案件審理的基礎。同時將個性的事實問題作為法庭調查重點,將共性的定性問題作為法庭辯論的重點,在最後一次庭前會議中,合議庭就總結的調查重點和爭議焦點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明確,如雙方沒有異議,法庭僅就上述問題展開庭審。這就將庭審內容基本限定在法庭劃定的范圍內,達到了抽絲剝繭、突出重點的目的,最大程度減少不可控因素。”

  本案警示

  近年來,“套路貸”成為一種新型的犯罪方式,作案人員不是為了放貸,而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處心積慮設計一整套“法律陷阱”。他們常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廣撒網”,一旦有人上鉤,“套路”就緊隨其後:先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與受害人簽訂明顯不利的合同;然後為把虛增數額“坐實”,誘導受害人制造一條“銀行流水與借貸合同一致”的證據鏈;在還款時故意造成受害人違約,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時間內債臺層層高築。

  而穆嘉等人的“套路貸”,不僅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套路貸”的犯罪形式,采取處心積慮地設置一整套還款陷阱,“環環相扣”,使受害人越陷越深,還采取暴力、恐嚇、威脅等犯罪手段,強迫償還所謂“債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股黑惡勢力成為危害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而對黑惡勢力犯罪嚴厲打擊、堅決鏟除,不僅是增強全市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更是將天津建設為安全穩定、依法善治城市的應然之舉。

  與此同時,政法機關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認清“套路貸”的危害,在尋求資金幫助時,不要受低息、無抵押等誘惑,尋找正規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一旦在貸款時發現對方要求簽訂多份不符合實情的合同,如房屋買賣、房屋抵押、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汽車抵押等要有防范意識,遇到人身、財產被侵害時及時報警,並注意留存相關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津雲新聞記者柴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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