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醫院『賴床』案宣判 家屬:不上訴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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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制晚報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18-10-10 07:40:15

內容提要:9月7日,法制晚報以『三年不騰床病人『家屬』同被告』為題,報道了張先生住院三年,不僅拖欠治療費,而且還拒絕出院,最終被醫院告上法院。10月9日記者獲悉,懷柔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先生給付懷柔醫院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鑒定費等共計41萬餘元,此外,張先生的監護人王女士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張先生帶離醫院。拿到判決後,王女士表示,自己不會上訴,也不會執行判決,因為其因此事已經離婚,目前暫住在親戚家,沒有能力安置張先生。

9月7日,法制晚報以“三年不騰床病人“家屬”同被告”為題,報道了張先生住院三年,不僅拖欠治療費,而且還拒絕出院,最終被醫院告上法院。

今日記者獲悉,懷柔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先生給付懷柔醫院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鑒定費等共計41萬餘元,此外,張先生的監護人王女士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張先生帶離醫院。

拿到判決後,王女士表示,自己不會上訴,也不會執行判決,因為其因此事已經離婚,目前暫住在親戚家,沒有能力安置張先生。

患者拒絕繳費出院“賴床”三年被醫院起訴

法院查明,現年57歲的王女士與70歲的張先生為同母異父的兄妹,張先生現已離婚,曾育有一子,現已死亡,張先生的父母也均已死亡。

2014年12月27日,張先生遭遇車禍,當日其被送到北京懷柔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診斷為踝關節骨折伴脫位(左)、脛骨平臺骨折(右)、膝關節脫位(右)、骨盆骨折、腦挫傷、顱底骨折、繼發性癲癇等。

醫院於2017年6月6日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申請張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8年3月13日,順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宣告張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8年1月10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司法鑒定,確認張先生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評定無民事行為能力。

2018年5月29日北京懷柔醫院向順義法院申請確定王女士為張先生的監護人。2018年6月25日,順義法院作出判決,指定王女士為張先生的監護人。

2018年7月20日,懷柔醫院將張先生和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各項費用共計41萬餘元,並協助辦理出院手續將張先生接離原告住院病區。

監護人稱無能力接病人出院

庭審時,王女士來到法院,她的女兒作為其代理人也一同出庭。整個庭審過程中,王女士都沒有說話,全程都是由其女兒代為答辯。

對於醫院方面的訴求,王女士一方則表示,他們跟張先生已經有40多年沒有聯系過了,張先生此次被撞傷後,為了讓張先生出院,院方和張先生所在村的村委會曾經找到王女士協商解決。這件事對王女士一家影響非常大,因為此事,王女士和丈夫經常吵架,最後鬧到雙方離婚,王女士女兒的工作也受到影響,從店長被降為普通店員。

王女士離婚後沒有地方住,只能暫住在親戚家中,且每個月只有600元養老費用,加上王女士目前年齡已經快60歲了,讓王女士24小時看護一個70歲的老人不現實。

王女士一方表示,他們目前根本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接張先生出院,他們願意放棄監護人資格。

判決不用償還錢但需將病人帶離醫院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對於醫院要求王女士支付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並非代為清償費用;此外,無論是張先生因交通事故受傷,還是此後發生的相關費用,當時王女士並非張先生的監護人,對上述事故和費用的發生並無過錯或失職,因此原告的此項訴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醫院要求王女士幫助辦理出院手續,並將張先生帶離醫院的訴求,法院認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具體來說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原標題:3年拒騰床 監護人被判接病人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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