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連日來,“家暴”忽然成了社交媒體的“熱門瓜”,不少公眾人物也牽涉其中:蔣勁夫家暴日籍女友的案件尚未平息,胡歌又因為支持蔣勁夫的言論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就連沈寂許久的馬蓉也出來蹭了一波熱點……雖然這些事件還沒有最終定論,卻無疑將公眾的視線再次吸引到了這個話題上。
“家暴”不是“名人瓜” 它就在你我身邊
近年來,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案件和訴訟頻繁見諸媒體,遠的有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的毆打妻子案、演員張默毆打女友案等等,最近的就是仍在發酵的蔣勁夫毆打日籍女友案。
那麼,什麼是家庭暴力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中,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在這裡,筆者要說,在戀愛或者婚姻裡,任何暴力都是對平等意識和權力的踐踏,而家庭暴力的更是對受害者身體和心理的嚴重傷害。而“家暴”並不是影視劇或者八卦裡的橋段,它就真實地發生在我們身邊。據相關統計,從 2014 年到 2016 年,全國涉及家暴的一審案件數量共 94571 件,范圍遍及31個省份。
家暴受害別忍氣吞聲 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時候,往往估計所謂的“面子”,認為“家丑不可外揚”而選擇是忍氣吞聲。但是,這種做法非常不明智。在筆者看來,家庭暴力是必須被立刻制止的嚴重行為,一味地選擇忍耐是對施暴者的縱容,只能使其更加瘋狂,進而導致更加難以預料的嚴重後果。
2018年7月20日,公安部官微“公安部打黑除四害”點評的一樁家暴事件很能說明問題。在這起案件中,受害者是一名叫做黃真的重慶男子。由於妻子酷愛飲酒,而且每次喝醉都會對黃真一頓暴打,但黃真礙於自己是男人一直沒有報警,然而家暴的情況一直沒有改善,最終無奈在家人陪同下報警……
面對暴力,我們必須奮起反抗。既然要反抗,就應該選擇最有效的手段,拿起最有力的武器,對嗎?在法治社會裡,法律就是我們最有效、最有力的武器。
其實,對於家庭暴力,我國很早就在法律上有過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而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則進一步擴大了保護的范圍,除了保護家庭成員外,對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說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同樣有效。此外,《反家暴法》另一個大大的亮點在於,只要遭受了家暴,或者受到了家暴威脅,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對方再施暴,也可以禁止TA騷擾你和你的親人們。還有,你可以要求施暴者搬出去——沒聽錯,就是讓打人的離開家,而不是被打的逃出門。另外,即使受害者不起訴離婚,也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雖然有無數人為之努力,“家暴”現象依然沒有被徹底消滅,但筆者希望,在面對家庭暴力的時候,所有人都不再懦弱,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並最終把這種行為踢進垃圾堆。(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