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200索賠2萬?職業打假團伙因敲詐勒索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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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社 作者:張國亮 白傑戈 編輯:付勇鈞 2019-03-30 09:37:16

內容提要:在杭州,有人專門批量購買面料成分標注不准確的服裝,獲取鑒定報告之後再向商家索賠,四件總價值不到一千元的背心,要到了兩萬多元的賠償。有商場店員也被吸引,辭職加入這個組織。杭州警方最新通報,以涉嫌敲詐勒索,控制了這個組織的11名成員。

據報道,商場銷售的服裝,按規定都要在標簽上注明面料的成分,偏差不允許超過5%。在杭州,有人專門批量購買面料成分標注不准確的服裝,獲取鑒定報告之後再向商家索賠,四件總價值不到一千元的背心,要到了兩萬多元的賠償。有商場店員也被吸引,辭職加入這個組織。杭州警方最新通報,以涉嫌敲詐勒索,控制了這個組織的11名成員。他們的行為和消費者合理維權之間有什麼區別?法律的界限又在哪裡?

所謂職業打假者惡意索賠原價的十幾二十幾倍賠償

去年11月,浙江杭州下城區天水派出所的民警在轄區內一家商場走訪,聽店員吐槽說,遇到了“專業”的消費者維權。

天水派出所刑偵組警長武振雷:“其中一個案例,消費者在商場裡購買了幾件背心,標注的是100%純棉,送到專業的鑒定機構鑒定之後發現棉的成分是97%,另外有3%是其它成分。”

根據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國家標准,用“100%”或者“純”、“全”表示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0;含有兩種以上的纖維時,除了許可不標注的以外,在標簽上標明的每種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5%。這些維權的消費者據此提出商品不合格,向商家索賠。每件228元的背心,4件總共賠了21000元。

↑維權消費者進入店鋪購物

警方調查掌握到30多件類似的案例,有人在去年“雙十一”前夕買了兩件總價將近2千元的襯衫,同樣以面料成分與標識不符為由,索賠5萬元,經過協商,最終拿到4萬元。

警方:“他們其實沒有一個多少倍賠償的標准,是會根據櫃臺在商場裡面的位置、營業規模、經營狀況等隨機提出一個他們認為的價格。我們調查顯示,索賠價格是購買價格的十幾倍、二十幾倍甚至更高。”

武振雷介紹,商家們通常認為是遇到了較真兒的消費者,都選擇賠錢了事。但民警認為這其中可能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警方介紹,商家不認為這是案子,認為只是顧客的維權行為。有一些專櫃的負責人還比較抵觸到公安機關來報案和反映此事。我們通過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商場、廠家、社區民警做思想工作,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固定。

一些職業打假人通過軟暴力等方式不擇手段敲詐勒索

警方調取了商場的監控錄像,詢問商家,了解到這些“專業消費者”背後的活動規律,警方對受害人銀行轉賬流水的固定,摸清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住宿軌跡和行車軌跡的判斷,在2018年11月,將這個涉嫌犯罪團伙的主要成員王某和郭某抓獲。

武振雷介紹,王某和郭某都是80後,他們招募的“買手”以年輕女性為主,對服裝面料有一定了解。他們選定目標之後,通常一次性購買多件,取得鑒定報告之後再找商家索賠。一位曾經受理他們索賠的店員,也選擇加入這個“賺錢更快”的組織。

↑左邊女子是來下套的“買手”

警方:“他們曾經敲詐勒索過的一個櫃臺的營業員,當時是這名營業員處理索賠的事情,錢也賠掉了。這名營業員認為這個事情有利可圖,就把自己營業員的工作辭掉了,加入了他們這個團伙。”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中國內地出現“知假買假”,再依法索取加倍賠償的“職業打假人”。杭州警方打擊的這種行為,跟依法維權之間的界限是什麼呢。

天水派出所刑偵組警長武振雷:“在本案當中,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正常購買、鑒定,甚至跟商場溝通賠償的問題,這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後期的維權過程中,性質就變了,一旦不滿足他們提出的賠償數額,他們就會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比如在商場專櫃內靜坐,阻撓其他顧客購買商品,影響商場正常的經營秩序等等,甚至對當事的服務員或者櫃臺負責人進行語言威脅,“這個事情處理不好,下班之後給我小心點”等等軟暴力的方式。”

武振雷強調,嫌疑人在維權過程中,沒有通過正規渠道反映過問題。

“在這起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跟商場溝通都會提出“如果你不滿足我,我會去工商、消協去投訴,去告”,這是他們的一個手段,但是在我們受理的30多起案子中,經過調查,嫌疑人沒有一起是向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反映過的,沒有一起是通過正當的維權途徑達到索賠目的的。”

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對11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9人已經移送檢察院起訴。

↑站在中間的女子是警方抓獲的敲詐嫌疑人

早在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給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答復意見就明確指出:民法上的欺詐,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原標題:單價200索賠2萬?職業打假團伙因敲詐勒索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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