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做試管嬰兒遭拒 法院:醫院應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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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錢江晚報 作者:汪子芳 鹿萱 編輯:付勇鈞 2019-06-06 09:25:29

內容提要:溫州一對夫妻在醫院進行『試管嬰兒』移植術過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要完成夫妻『未完成』的心願,要求醫院履行胚胎移植術卻遭拒絕。

生兒育女承歡膝下,一家人其樂融融,這是中國人對延續生命的美好期盼。

溫州一對夫妻在醫院進行“試管嬰兒”移植術過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要完成夫妻“未完成”的心願,要求醫院履行胚胎移植術卻遭拒絕。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術。昨天,當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法院的這份判決書。

為了要孩子他們很努力

丈夫去世醫院拒絕胚胎移植

為了要一個孩子,小敏和丈夫努力了很久。2018年10月,兩人在溫州某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並簽署了一份關於治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醫療狀況及權利義務的知情同意書。

正當二人沈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時,小敏的丈夫突發疾病去世。為了完成心願,小敏要求醫院解凍胚胎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術,但遭到了醫院拒絕。

2019年3月,小敏將醫院起訴至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合同。院方表示,醫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場,但是他們認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定:

丈夫亡故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小敏與丈夫已經與醫院簽署了一份《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同意書》,醫院已經為其實施了體外受精術,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並且已經進入履行階段。雖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間亡故,但不影響後續合同的繼續履行。

這份合同目的在於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無論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為表現及社會大眾的普遍認識,胚胎移植是實現合同目的必然步驟,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一部分,並沒有違反知情同意原則。

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的風險告知,是醫院應履行的義務,而小敏這方已經予以認可,不構成後續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障礙。

另外,法院認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的社會公益原則指向單身婦女,而小敏與丈夫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簽署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知情同意書》並已經實施了體外受精術,小敏屬於喪偶單身婦女,繼續進行胚胎移植術並沒有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生育權是人的基本權利,針對不孕不育夫妻,能夠借助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符合倫理道德、法律規則的情形下生育後代,是一種生命延續的期盼。

尤其在本案中,雙方在已經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願意接受胚胎植入術生育後代,並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同意,故應予以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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