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耍賴』當事人起訴律師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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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雅 趙加琪 朱健勇 編輯:劉穎 2019-06-19 09:09:48

內容提要:因認為趙勇的代理律師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轉發侵權視頻及發布侵權言論,使其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號,黃淑芬將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6月18日上午,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獲悉,當天該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因認為趙勇的代理律師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轉發侵權視頻及發布侵權言論,使其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號,黃淑芬將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6月18日上午,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獲悉,當天該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

  “涉案視頻”誤導公眾

  使其社會評價急劇降低

  北京法院網通報稱:“原告黃某某訴稱,2015年10月6日,黃某某駕駛機動車輛與案外人趙某某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某受傷和相關車輛受損,法院判決黃某某對趙某某進行相應賠償。後趙某某死亡。隨後,趙某某之子趙某在新浪微博發布了《發生車禍後的第776天》視頻(以下簡稱‘涉案視頻’)。原告認為自己在已經賠償49.6萬元的情況下,趙某通過該視頻誤導公眾稱原告‘一分錢未賠’。當日,岳某某轉發了該涉案視頻。”

  原告黃淑芬認為,被告岳屾山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法律專家、媒體觀察員的身份轉發該視頻,導致該事件迅速成為全國性輿論關注的重大事件,有關原告個人隱私信息被大量傳播,自己被媒體冠以“教科書式的耍賴”稱號。這種情況使原告及女兒社會評價急劇降低,無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原告認為,被告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負責任轉發會對原告及他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情況下,仍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未履行審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黃淑芬請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刪除侵權微博及侵權評論並賠禮道歉,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濟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40萬元。判令微夢創科公司斷開侵權視頻及博文鏈接,向黃淑芬公開道歉,通過技術手段向被告岳屾山所有粉絲發布道歉書,並對岳屾山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

  岳屾山稱微博內容未失實

  微夢創科稱無事先審查義務

  被告岳屾山辯稱,自己轉發的微博內容屬實,未對轉發內容進行修改,不存在過錯;在轉發該視頻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義務已經成為網絡熱點俗稱的“老賴”。

  另一被告微夢創科公司辯稱,微夢創科公司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微博用戶所發布的內容無事先審查或主動審查的法律義務;黃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夢創科公司要求刪除;涉案博文沒有明顯的侮辱、失實內容。因此,二被告請求法院駁回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

  是否侵犯名譽權是庭辯焦點

  博文合理有據未侵犯原告權益

  2019年4月1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在線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合議庭結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就岳屾山是否侵犯了黃淑芬的名譽權、隱私權,如果侵權,應承擔什麼責任;微夢創科公司是否侵犯了黃淑芬的名譽權、隱私權,如果侵權,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律師代理人的身份對於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權利的邊界劃定有無影響等爭議焦點進行了細致審理,雙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持續將近五小時。

  法院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公民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網絡的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後果更大。網絡用戶在自媒體平臺上進行言論表達應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對行為人在自媒體平臺發布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判斷時,則需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特別是其注意義務程度或邊界的判斷,應根據行為人的職業、影響力及言論的發布和傳播方式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岳屾山不僅是網絡大V,還是執業律師,對於黃淑芬與趙某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從事件旁觀者到知情者和相關者的轉變。同時,涉案博文既有原發又有轉發。因此,法院認為,考量岳屾山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時,應綜合上述因素進行判斷。

  在岳屾山為趙某提供法律諮詢前,涉案視頻本身不存在顯而易見的與常理不符的情況。岳屾山在轉發涉案視頻前,也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在轉發時亦並未對涉案視頻作出修改。岳屾山發布的評論涉及其他博文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並無不當之處。在岳屾山為趙某提供法律諮詢後,岳屾山從事件旁觀者身份轉變為事件知情者和相關者,應承擔較旁觀者階段更高的注意義務。其發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對黃淑芬事件相關訴訟進展的通報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其言論有合理的事實依據,岳屾山並未借機進行侮辱、誹謗,涉案博文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且由於涉案視頻中不存在黃淑芬所主張的失實和侮辱內容,即使在岳屾山成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關者後,其亦不負有刪除的義務。

  本案中,在黃淑芬已經明確確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中沒有涉及其隱私內容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岳屾山並未侵犯黃淑芬的隱私權。而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院認定岳屾山並未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微夢創科公司未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采取刪除措施並未侵權。

  法院認為,雖然岳屾山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但是其作為律師代理人和網絡大V,在黃淑芬事件已經引起大量過激言論的情況下,仍持續發布與案件相關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黃淑芬履行生效判決的目的,但在這樣的負面輿論場下,上述行為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黃淑芬的對抗情緒,激化了矛盾。對此,岳屾山今後應加以注意,更加穩妥處理。

  因黃淑芬對於岳屾山和微夢創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019年6月1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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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書式耍賴”當事人還有74萬賠償款未履行

  6月18日上午,“教科書式耍賴”當事人黃淑芬訴趙勇律師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網絡侵權一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一審駁回原告黃淑芬的所有訴訟請求。

  判決後,案外人趙勇告訴北青報記者,截至目前,黃淑芬仍有74萬賠償款未履行。

  據北青報之前報道,2015年,河北唐山的趙勇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成重傷,經兩年治療最終搶救無效去世。其間,肇事司機黃淑芬拒絕支付法院判決的85萬餘元賠償款。趙勇將與黃淑芬一家接觸的視頻和音頻發布至網絡後引發熱議,黃淑芬被網友稱為“教科書式老賴”。2017年9月7日黃淑芬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其高消費。此後,黃淑芬將轉發視頻的律師岳屾山與平臺新浪微博一並訴至法院。

  6月18日上午,趙勇告訴北青報記者,作為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案件,其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他認為法院的判決公平公正,理所應當。

  趙勇表示,截至目前,不算利息的話黃淑芬仍拖欠745742.08元賠償款未履行,自己只拿到了法院幫忙申請的4萬元司法救助金。“雖然我早就認定她不會賠償了,但以後我還會依法維權不會放棄,只是不會把主要的精力放在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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