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飲料瓶、食品袋這些物品,看似影響不大,但在行駛中的車輛中拋出,將給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很大安全隱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車窗拋物的行為均『明令禁止』。近日,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隊引河橋大隊依法查處一起此類違法行為,與違法者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民警執法的同時,不忘撿拾起被扔出的垃圾。
6月23日9時40分許,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隊引河橋大隊民警在鐵東北路與外環北路交口執勤時,突然發現一輛行駛中的白色小轎車,副駕駛車窗先後拋出一個空飲料瓶子和一個裝有廢紙的食品袋,而這一幕也被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記錄下來。
『您好,請停車。』民警示意該車停車,對乘車人李某講明其實施『車窗拋物』的違法行為後,依法予以其罰款50元處罰,同時,主動將被李某從車窗扔出的『垃圾』撿起,並倡導其文明守法參與交通。『為了一時方便,沒有考慮過安全和文明問題,我以後一定改。』李某表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也明確,在行駛的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公安交管部門提示,車輛行駛時,車窗拋物容易乾擾後車駕駛視線,緊急躲避時引發剮蹭、追尾等事故,存在不小的安全隱患。同時,這種行為對城市文明、衛生環境都造成了不良影響,應主動杜絕。(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