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條款時 保險人是否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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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新報張家民 編輯:靳永鋒 2019-08-12 10:17:07

內容提要:本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爭議免責條款屬禁止性條款且其字體已被加黑加粗,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無需進一步向馬先生就該條款內容進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有權就本案交通事故拒絕予以理賠。

天津北方網訊:馬先生來所諮詢:我在某保險公司為我的車輛投保了商業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責任免除部分均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上述責任免除部分以黑色加粗字體表示。保險期內,我的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我負事故全部責任,當時該車未進行年檢。車輛維修後,我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其以我的車輛未按期年檢為由拒賠。請問保險公司雖向我提示了免責條款,但就該條款的內容沒有向我進行明確說明,該條款對我是否有效?

天津擊水(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偉: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該法律規定屬禁止性規范。本案保險公司將此規范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並無不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爭議免責條款屬禁止性條款且其字體已被加黑加粗,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無需進一步向馬先生就該條款內容進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有權就本案交通事故拒絕予以理賠。(津雲新聞編輯靳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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