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司法解釋施行 職業禁止震懾作用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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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新報張家民 編輯:靳永鋒 2019-09-05 09:06:01

內容提要:兩高此次發布的解釋,明確了考試作弊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原則。法律人士表示,相信這些規定將在很大程度上震懾此類犯罪,讓考場變得更加乾淨。

天津北方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發布後,考試作弊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兩高此次發布的解釋,明確了考試作弊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原則。法律人士表示,相信這些規定將在很大程度上震懾此類犯罪,讓考場變得更加乾淨。

博士碩士竟當槍手

2017年3月間,被告人王某因擔心其參加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無法通過,遂與郝某(另案處理)商定,由郝某尋找替考者代替其考試,王某支付了3000元費用。後郝某委托被告人衣某尋找替考者,衣某委托了被告人司某,司某找到在校學生高某,商定由高某代替王某參加二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後衣某支付給高某800元。

同年10月間,王某、高某等人采用同樣的方法進行高自考考試作弊。同年10月21日,高某到紅橋區第五十一中學考場代替王某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結束後被抓獲。

2017年10月間,被告人洪某因擔心其參加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無法通過,遂與張某商定,由張某尋找替考者代替其考試,洪某支付2500元費用。張某找到衣某,讓他找替考者,衣某再委托陶某,陶某再委托魏某。魏某聯系在校學生魯某,商定由魯某代替洪某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後衣某將洪某的身份證、准考證等通過快速郵寄給李某,李某明知他人代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情況下,仍將上述考試憑證交給魯某。同年10月21日9點許,魯某到西青區某中學代替洪某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完畢後被抓獲。當日,被告人衣某、陶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外,該團伙還多次實施此類犯罪。據了解,該案中多名槍手系博士或碩士研究生。

法院經審理後,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衣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本案其他14名被告人被法院認定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和代替考試罪。據悉,另案處理的郝某,被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罰金5000元。

哪些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的適用范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解釋》第一條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具體而言,“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職業禁止會產生震懾作用

天津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建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考試作弊現象一直客觀存在。考試作弊入刑以來,對此類犯罪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但還是有一些人置法律於不顧,鋌而走險。考試作弊不僅違反法律,而且傷天害理,其損害的是公平競爭的考試環境和那些多年寒窗苦讀學子的正當權益,所以奉勸那些執迷不悟的人立即收手。

戴建綱表示,兩高此次發布的“解釋”,明確了考試作弊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原則。也就是說,對考試作弊犯罪分子可以宣告職業禁止,而且會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該規定將讓考試作弊分子付出沈重代價。(津雲新聞編輯靳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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