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天津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乾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相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建造出售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暫不預繳土地增值稅。
二、對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區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分別以各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乘以下列預征率計算預繳土地增值稅。
坐落於天津市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和紅橋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類型房地產5%。
坐落於天津市上述行政區域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類型房地產4%。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乾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確認。
三、房屋類型的認定以納稅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標注的設計用途為准,房屋用途不明確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認定為居住用房。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普通住宅,按天津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標准為依據進行確定,其適用時間以納稅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為准。
五、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分月預繳土地增值稅,自月份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