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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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19-09-16 08:38:56

內容提要: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備案審查規定》)和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規責任制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備案審查規定》)和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規責任制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對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其予以修訂。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工作。要以《條例》為基本遵循做好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扭住提高質量這個關鍵,搞好制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形成制度整體效應。要認真執行《備案審查規定》,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維護黨內法規和黨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要嚴格落實《執規責任制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必須牢固樹立嚴格執規理念,擔負起執行黨內法規的政治責任。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等3部黨內法規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並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提高黨內法規質量,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推進依規治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三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范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 制定黨內法規,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

(二)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四)黨的乾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第六條 黨內法規一般使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七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堅持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全面從嚴治黨實際出發;

(三)堅持以黨章為根本,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五)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

(六)堅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八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由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

第二章 權限

第九條 黨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

(三)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凡是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事項,只能由中央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一)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章和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黨的工作相關職責。

確有必要的,經黨中央批准,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委可以就特定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一)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章和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根據黨中央授權,就應當制定中央黨內法規的有關事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先行制定黨內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根據黨中央授權制定黨內法規的,制定機關應當嚴格遵循授權要求,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經報黨中央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十三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委職權范圍的事項,有關部委應當聯合制定黨內法規或者提請黨中央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制定黨內法規涉及政府職權范圍事項的,可以由黨政機關聯合制定。

第十四條 上位黨內法規明確要求制定配套黨內法規的,應當及時制定;沒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黨內法規,不得超出上位黨內法規規定的范圍,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況,對上位黨內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作重復性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十五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體系。

第十六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征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黨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黨中央審批。

第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等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等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特別重要的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組織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黨委及其工作機關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開展。

第二十三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五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基層黨員、乾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六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五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七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前置審核。前置審核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五)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問題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七)是否存在謀求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問題;

(八)是否符合制定權限、程序以及規范表述要求。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采納修改意見,法規工作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內法規草案的審批,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准則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批准;

(二)條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三)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四)對調整范圍單一或者配套性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可以采取傳批方式,由中央辦公廳報黨中央審批。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其領導機構會議審議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黨委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法規工作機構審核並按照程序報批後發布。

中央黨內法規采用中央文件形式發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制定的黨內法規采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形式發布。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采用黨中央工作機關文件形式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采用黨委文件或者黨委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發布時,黨內法規標題應當添加題注,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發布日期。

黨內法規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外,應當在黨報黨刊、重點新聞網站、門戶網站等黨的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三十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以先試行。試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嚴格遵循效力位階要求:

(一)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二)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中央予以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一)同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三)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其他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作出的規定相衝突的,提請黨中央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黨內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款具體含義或者適用問題的,應當進行解釋。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或者授權有關部委解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制定機關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黨中央備案。中央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具體審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堅持制定和實施一體推進,健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加大黨內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組織開展黨內法規清理工作,及時開展集中清理,根據需要開展特定內容或者特定范圍的專項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開展即時清理。根據清理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等決定。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滯後於實踐發展的黨內法規。視情可以采取修訂、修正案或者修改決定等方式修改,對相關聯的黨內法規可以開展集中修改。修改後,應當發布新的黨內法規文本。

第三十九條 黨內法規的編纂、匯編、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機關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軍隊黨內法規制定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黨內法規和黨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指黨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范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容的文件;

(二)關於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內部日常管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凡屬備案審查范圍的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嚴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第四條 各級黨委,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黨委)承擔備案審查工作主體責任。

各級黨委辦公廳(室)負責牽頭辦理本級黨委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備案審查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助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共同發揮審查把關作用。

各級黨委應當與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等有關方面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二章 主體

第五條 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備。

多個黨組織聯合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黨組織向共同的上級黨組織報備。

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或者承擔相關職能的工作機構辦理。

第六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向黨中央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向地方黨委報備規范性文件的黨組織范圍,參照前款規定。

第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系統內備案制度。

黨中央明確規定黨組織將其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報送特定主體備查、審核的,從其規定,同時有關黨組織還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報備。

逐步實行黨的基層組織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報備規范性文件。

第三章 報備

第八條 應當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備。

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備的,審查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必要時可以通報。

第九條 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1份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備案說明,裝訂成冊,並報送電子文本。

備案說明應當寫明制定背景、政策創新及其依據、重要數據指標來源、征求意見、審議簽批等情況。

第十條 報備機關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文件目錄報送審查機關備查。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機關對符合審查要求的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登記,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政治性審查。包括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否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是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

(二)合法合規性審查。包括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黨章、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突,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是否落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等。

(三)合理性審查。包括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

(四)規范性審查。包括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范等。

審查機關在審查中,應當注重保護有關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對內容復雜敏感、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可以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會商調研。

人大常委會、政府、軍隊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同級黨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同級黨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反饋結果。

第十三條 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審查機關可以要求報備機關作出說明。

報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事項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可以提出處理措施。

第五章 處理

第十四條 審查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並督促報備機關及時辦理。報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審查機關的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並及時反饋報備機關。

審查機關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向報備機關提出建議:

(一)有關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關規定實施後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臺,需要報備機關了解掌握的;

(三)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第十七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報備機關。

報備機關多次出現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對報備機關進行書面提醒:

(一)有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的;

(二)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生偏差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有關規定不夠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規范的;

(五)不符合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報備機關在收到書面提醒後應當主動整改,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防范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審查機關要求報告處理情況的,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提醒後30日內報告。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應當不予備案通過,並要求報備機關進行糾正:

(一)違背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四)明顯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權限的;

(六)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審查機關可以發函要求報備機關糾正,也可以由報備機關主動糾正。糾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充文件等方式。

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後30日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對復雜敏感、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會同有關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糾正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審查機關按程序予以備案通過。報備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審查機關可以作出撤銷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二十條 審查機關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審查處理決定,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未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一般在30日內完成審查處理工作。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時間,但一般不超過3個月。

備案審查工作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關應當及時梳理總結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強綜合分析利用,推動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面、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專網,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相關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實行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黨員領導乾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履行政治責任不到位,對備案審查工作不重視不部署,組織領導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報備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報備不規范、不及時甚至不報備,或者對審查機關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審查不規范、不及時或者出現明顯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軍隊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條 為了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推動黨內法規全面深入實施,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負有遵守黨內法規、維護黨內法規權威的義務。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必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執規是本職、執規不力是失職的理念,切實擔負起執行黨內法規的政治責任。

第三條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委辦公廳(室)統籌協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單位協助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嚴格監督的執規責任制,統分結合、各司其職,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四條 地方各級黨委對本地區黨內法規執行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帶頭嚴格執行黨內法規,並領導、組織、推進本地區黨內法規執行工作,支持和監督本地區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履行執規責任。

第五條 黨委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黨內法規執行工作,推動黨委關於黨內法規執行部署安排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 黨委職能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等,對主要規定其職權職責的黨內法規,負有牽頭執行的責任,並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執行有關黨內法規。

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黨內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助配合牽頭部門共同執行黨內法規。

第七條 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執行有關黨內法規負主體責任,領導、組織、推進本單位(本系統)黨內法規執行工作。

第八條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黨委,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對本地區本單位執行有關黨內法規負主體責任,領導、組織、推進本地區本單位黨內法規執行工作。

其他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按照規定推動有關黨內法規在本單位的執行。

第九條 黨員領導乾部應當敢於擔當、勇於負責,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宣傳黨內法規,帶頭嚴格執行黨內法規。

黨委(黨組)書記應當認真履行本地區本單位黨內法規執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分管黨內法規工作的班子成員承擔黨內法規執行直接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領域黨內法規執行工作。

第十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帶頭嚴格執行黨內法規,並對其他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履行執規責任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

第十一條 執行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擔當作為,恪盡職守,不得不作為、亂作為;

(二)嚴格執規,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三)公正執規,堅持黨內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開後門;

(四)規范執規,按照規定的主體、權限、程序等執行黨內法規。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黨內法規執行工作,將黨內法規納入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乾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牽頭執行部門應當將黨內法規宣傳教育作為履行執規責任的重要方面,加大黨內法規宣傳教育力度。

第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增強黨員乾部的執規意識,提高執規能力,嚴格執規標准,規范執規程序,提昇執規效果。

第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的監督,對重要黨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各級黨組織應當重視發揮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等在監督執規責任履行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執規工作合力。

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考核內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建工作、法治建設等考核相結合。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可以視情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督促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履行執規責任,推動黨內法規實施。

開展黨內法規實施評估工作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應當列入實施評估范圍的黨內法規主要包括: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新規定的;規范和調整事項發生較大變化的;執行過程中遇到較大困難、意見反映較多的;試行期滿或者沒有規定試行期但試行超過5年的。

根據工作需要,實施評估可以對1部黨內法規或者其中的若乾條款開展專項評估,也可以對相關聯的若乾部黨內法規開展一攬子評估。實施評估結束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不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黨內法規執行的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

(二)履行領導、統籌、牽頭、配合、監督等執規責任不力;

(三)執行黨內法規打折扣、搞變通或者選擇性執行;

(四)本地區本單位在執規中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軍隊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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