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7天加班費抵平時17天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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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代麗麗 編輯:付勇鈞 2019-10-08 08:46:00

內容提要:國慶假期,有些勞動者在假日期間堅守崗位,勞動法規對加班者的權益有著充分的保障。如果國慶假期7天全部加班的話,光是加班費就可以抵得上17天的工資了。

國慶假期,有些勞動者在假日期間堅守崗位,勞動法規對加班者的權益有著充分的保障。如果國慶假期7天全部加班的話,光是加班費就可以抵得上17天的工資了。

今年國慶節放假安排為: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實際上,這7天假期當中,只有10月1日至3日是國慶法定假日,另外4天屬於相鄰公休日或調休時間。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作為公休日或公休日的調休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公休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所謂工資基數,一種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准確定;一種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還有一種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舉例來說,比如職工王某的月工資標准為5000元,如果單位安排該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資就應該為: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如果這3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資將達到2070元。

如果單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他的加班工資應為: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資達到1840元。

這樣算來,如果一名職工在國慶這7天一直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加班,一天不休的話,可以拿到的加班費就高達3910元,相當於17天的日工資。

通常情況下,一些單位會在節日期間給員工發紅包或過節費等以示獎勵,但紅包是一種福利,加班費則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紅包不能衝抵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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