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現在,相聲演員岳雲鵬可以放心大膽地唱《五環之歌》了,《五環之歌》遭索賠一案已經有了結論。10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天津市濱海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僅就歌詞部分而言,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侵權。
《煎餅俠》熱播
大鵬執導的影片《煎餅俠》熱映後,岳雲鵬以一首《五環之歌》唱紅大江南北,被網友譽為“五環教主”。《五環之歌》改編的是一首經典歌曲《牡丹之歌》,演唱者為岳雲鵬、MCHotdog(中國臺灣饒舌男歌手),由岳雲鵬、MCHotdog填詞,使用了呂遠、唐訶作曲《牡丹之歌》,發行時間2015年6月16日,所屬專輯為《煎餅俠電影原聲帶》。
誰有訴權?
歌曲《牡丹之歌》創作於1980年,喬羽作詞,由蔣大為演唱,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後眾得公司基於喬羽之子喬方的授權,取得了《牡丹之歌》詞作品包括改編權在內的有關著作財產權利的專有權及就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
眾得公司主張,岳雲鵬(真名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後創作成《五環之歌》用於商業演出,並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拍攝制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的行為侵害了眾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編權。
眾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鍾有關《五環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之歌》宣傳MV的互聯網傳播;2.判令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共同承擔損失賠償費用的10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0萬元;3.判令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岳雲鵬怎麼說的
面對侵權的指控,岳雲鵬滿臉的困惑,他在答辯中說:《五環之歌》並沒有對《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貶損或帶來任何不良影響,反而促使更多年輕人了解了經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後的故事和寓意。《五環之歌》歌詞中並沒有任何低俗的內容,除了“啊……”之外,與《牡丹之歌》沒有任何關聯。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岳龍剛創作並演唱涉案《五環之歌》的行為,並不構成眾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的侵害。有鑒於此,眾得公司所提出岳龍剛、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在電影《煎餅俠》推廣曲MV和電影中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涉案《五環之歌》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了眾得公司的請求。
眾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案件焦點
二審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第一,眾得公司是否對音樂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編權;
第二,眾得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第三,眾得公司關於四被上訴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的主張是否成立;
第四,眾得公司關於賠償數額的主張是否成立。
二審法院根據審理認為:《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一審判決關於《五環之歌》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的認定正確。2019年8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范本案例
這一起案件由於涉及著名相聲演員岳雲鵬,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什麼法院判決《五環之歌》歌詞不構成侵權?一些人不解。案件終審後,天津市旗幟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劉洪傑對這一案件進行了評述:
該案被訴作品《五環之歌》由相聲演員岳雲鵬演唱,又在其相聲表演中無數次演唱而被廣泛知曉,尤其是年輕人只知《五環之歌》,而不知其借用了經典歌曲《牡丹之歌》的旋律,也有人通過《五環之歌》纔了解了《牡丹之歌》,所以本案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在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兩首歌曲創作的事實過程,同時還可以看到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具體詳盡的闡釋。隨著媒體多樣性的發展發達,每個公民都可能成為著作權人,因此該案具有重要的普法意義。該案也是天津三中院建院後判決的第一個知識產權案件,相信也會成為一個知識產權案件的范本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