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領會四中全會精神⑤: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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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韓亞棟 編輯:李彤 2019-11-10 15:51:13

內容提要: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公權力不被濫用,是國家治理的關鍵環節之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專門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行重大部署,從頂層設計的高度進一步明確了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建設的重大意義和發展方向。

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公權力不被濫用,是國家治理的關鍵環節之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專門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行重大部署,從頂層設計的高度進一步明確了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建設的重大意義和發展方向。

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從世界政治文明發展來看,國家治理的關鍵是治權。我們黨很早就開始探索實施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制度。在中央蘇區、延安時期,我們探索了一套對蘇維埃政府、邊區政府和革命根據地人民政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辦法。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對加強公權力監督進行了不懈探索。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制度逐步得到恢復和完善。黨的十六大報告要求“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不斷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單列一章,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在黨的決定中提出“公權力”概念,要求“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根本靠加強黨的領導。中國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是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分工和協同,是黨的領導和黨的監督相統一基礎上的制約監督。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堅持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合理分工又協調制約,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是立足中國國情、科學配置權力、強化權力制約、被實踐證明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從權責法定、權責透明、權責統一三個方面,對加強權力運行制約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必須系統領會、貫通執行。

依法科學配置權力,明晰權力邊界。厲行法治是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的基本前提。《決定》提出:“堅持權責法定,健全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制度,明晰權力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強化權力制約。”這就要求,權力的取得、設定、行使方式和基本程序都應由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行使權力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能越權,也不能失職,更不能濫用權力。黨中央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過程中,部門“三定”規定首次全部采用黨內法規條目式表述,使其成為各個部門依法履職運行的基本依據,正是推進權力配置法治化的生動體現。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必須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督促領導乾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加強法律監督,實現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實現權力運行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程序是行使權力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要求權力運行必須依制度進行、按程序開展。要合理設定權力運行程序,健全運行程序規則,限制自由裁量權,防止減免、超越,甚至改變程序和規則;要按照規范和公開的原則,對行使權力的方式、順序和時限做出明確、具體、嚴密的設定,建立相應的辦事制度、時限制度、審批制度等,充分體現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決定》提出:“堅持權責透明,推動用權公開,完善黨務、政務、司法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建立權力運行可查詢、可追溯的反饋機制。”堅持用權公開,是黨中央一以貫之的要求。2016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黨中央確立並不斷強化 “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必須落實好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建立健全相應的聽證制度、查詢和諮詢制度等,做到規則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讓“暗箱操作”寸步難行。

堅持權責統一、精准執紀問責。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是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決定》提出:“堅持權責統一,盯緊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准問責有效機制,壓減權力設租尋租空間。”這一要求體現了鮮明的問題導向。目前在權責配置上,還存在規定權力多、明確責任少,甚至是有權無責等現象。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必須嚴格職責權限,完善權責清單制度,盯緊公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及時發現問題的防范機制、精准糾正偏差的矯正機制,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特別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以強有力問責督促權力規范運行。

監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決定》全文中,“監督”一詞共出現52次,是高頻詞之一。《決定》提出:“必須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這充分說明,監督既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這一目標、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正確行使的重要保障。

紀委監委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的基礎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增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有效性,進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要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健全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職能作用。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

制約和監督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有機統一於確保公權力正確運行的具體實踐。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必須准確把握制約和監督的要義,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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