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保障戰『疫』 市人大常委會就依法做好疫情防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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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津雲 作者:徐麗 霍艷華 編輯:李彤 2020-02-14 12:04:00

內容提要:14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天津北方網訊:“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14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決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適應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供及時有力的法治支橕。

《決定》共20條,主要包括防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機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義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依法對政府作出授權、獎勵和處罰措施、人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等六個方面。

以法治方式保障落實“四個戰時”

疫情發生以來,我市及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進入戰時狀態、落實戰時機制、樹立戰時思維、采取戰時方法,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決定》將市委確定的“四個戰時”“戰區制、主官上”“強化網格化管理”等要求轉化為具體措施,以法治方式保障落實。

《決定》指出,在市防控領導小組領導下,各防控指揮部履行戰時指揮調度職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強化網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單位加強疫情排查 個人自覺接受防控措施

針對單位應當履行的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和個人的疫情防控義務,《決定》作出明確規定。

就單位來說,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嚴格衛生管理,督促相關人員按照要求進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同時,航空、鐵路、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就個人而言,應嚴格執行佩戴口罩等防護要求,自覺遵守就醫、出行等規定,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市區政府可依法停止聚集活動

鑒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緊迫性、特殊性,《決定》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決定》同時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可以在疫情期間實施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加大防控物資供給 提供便捷線上政務服務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防控物資保障十分重要。《決定》指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患者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還應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決定》要求,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充分發揮政務一網通平臺作用,提供便捷、高效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津心辦”等網絡信息平臺,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交通事故處理、生活繳費等相關業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

哄抬物價、瞞報信息、造謠傳謠?依法嚴厲打擊!

疫情當前,全市人民都在同舟共濟、奮力抗“疫”,但也有個別人發生危害疫情防控的行為,對此,《決定》明確規定了疫情防控中處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決定》強調,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妨害醫院安全、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造謠傳謠等違法行為。法院、檢察院應當及時處理疫情防控相關糾紛,依法懲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犯罪行為。

疫情信息的及時准確收集、報告直接關系到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決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疫情發生以來,各區各部門積極履職,廣大醫務人員無私奉獻,全市乾部群眾團結奮戰。《決定》就此明確,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津雲新聞記者 徐麗 霍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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