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醫保基金,五種行為將處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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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廖晨霞 編輯:付勇鈞 2020-03-28 20:10:48

內容提要:於2020年3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提高了行政處罰幅度下限。為規范行政處罰標准,市醫保局日前形成並發布了新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天津北方網訊:於2020年3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提高了行政處罰幅度下限。為規范行政處罰標准,市醫保局日前形成並發布了新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將違法行為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種情形,綜合考慮醫療服務行為是否真實、違法行為發生頻次、違法金額大小、當事人是否牟利等幾個維度,分別給予違法金額三到五倍的罰款。如同一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多款規定的,按照從重原則予以處罰。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違法金額五倍的罰款:斂存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或非法使用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賣牟利的;醫藥服務行為全部虛假,虛報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六個月內再次發生同一類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其他社會危害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

《辦法》還明確了兩種不予處罰的情形,即『立案前主動退回醫療保險金』及『違法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並主動退回醫療保險金』。同時,明確了對應當處以五倍罰款的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本辦法自2020年3月12日印發之日起施行。違法行為始於本辦法施行前的,行政處罰裁量按照原辦法執行,但適用本辦法行政處罰較輕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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