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應對中的國際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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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04-29 13:53:58

內容提要: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在世界范圍內肆虐,各國正在奮力抗疫。而國家之間的合作對於戰勝這一有著世紀性影響的國際挑戰具有重要意義。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間關系的規則體系,為國家之間的互動提供准繩。越是在重大挑戰的時刻,越需要國際協調與合作。世界和平與發展如此,戰勝疫情同樣如此。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在世界范圍內肆虐,各國正在奮力抗疫。而國家之間的合作對於戰勝這一有著世紀性影響的國際挑戰具有重要意義。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間關系的規則體系,為國家之間的互動提供准繩。越是在重大挑戰的時刻,越需要國際協調與合作。世界和平與發展如此,戰勝疫情同樣如此。

第一,國際法為國際合作奠定基礎,雖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必不可少,不可替代。國際法與國內法有密切的聯系,但是又有很大的區別。國內法調整國內生活的方方面面,國際法則因為不存在“世界政府”或者“世界警察”,國際立法並非應有盡有,制度體系特別是實施機制也有很大局限。世界衛生組織是聯合國在國際衛生領域的政府間專門機構,本身並無在會員國國內采取具體舉措的決策權和執行力,它的成功運作取決於會員國的有效投入和善意配合。同時,國際衛生領域涉及跨國界的流行性疾病的預防和應對,是典型的需要國際法發揮作用的領域。世界衛生組織為國際衛生領域的信息共享、疫情防控、科研攻關等提供不可替代的合作平臺和工作指引。在重大疫情應對過程中,每一個國家的努力都很關鍵,但都離不開國際合作,需要根據國際法,在世界衛生組織的組織協調下,實現團結抗疫的整體目標。任何國家在應對疫情時更需要尊重、遵守國際法規則,不應隨意對他國及其人民進行污名化、歧視或者破壞國家間的正常經貿合作,也不應貶低世界衛生組織的地位,妨礙它發揮應有的職能和作用。

第二,國際法上關於國家責任的確定和追責的方式有其嚴格的法理和法律要求,國際法上不存在對於傳染病發現地國或者起源地國的追責的規則或者先例。人類的歷史是不時遭受疫病侵襲和傷害的歷史。作為科學問題,准確確定疫情的起源、起因並非易事,人類對許多嚴重的傳染性疾病還沒有完全認知。對於受疫情影響地區或者人群的歧視、迫害等“二次傷害”是沒有道理的、不公平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編纂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反映現在國際社會權威的國際法法理。其第一條規定:“一國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本次疫情暴發和控制過程中,中國並未違反國際法義務,不存在國際不法行為,也就不存在國際責任。相反,中國有效應對疫情,並為世界范圍內的疫情應對贏得了時間、提供了有效經驗,作出並正在繼續作出貢獻。目前要求中國“道歉”或者“賠償”之類的說法和舉動是沒有國際法上的依據的。

第三,國際法和相關國家實踐並不支持在國內法院起訴他國政府及其機構。“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原則在國際法上體現為國家豁免原則,也獲得當代的國內司法實踐的支持。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美國法院尊重其他國家的國家管轄和國家主權豁免,主要有兩個例外,一是國家從事商業領域的商業行為,另一個是對美國產生的侵權行為,而且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美國管轄范圍以內。中國對疫情的治理是發生在中國國內的行為,並不屬於上述兩種豁免例外的情況。美國密蘇裡州的總檢察長竟然提出動用美國《反恐法案》來主張新的主權豁免例外,把疫情的發生和應對曲解成恐怖主義,這種陰謀論缺乏公論和事實基礎。在美國出現的針對中國的訴訟無論從國際法還是美國國內的法律來看,均無法律依據。專業的法律人士將此類缺乏法律基礎的訴訟稱為濫訴。這類訴訟是借用法律程序制造法律之外的輿論和政治影響。

第四,非歧視是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現在世界衛生組織引導正確命名新型病毒,避免歧視和污名化,是有力開展疫情國際合作的重要保障。出於愚昧、無知和恐懼,人類從古代開始,就有針對傳染性疾病病患的歧視、迫害和傷害。即使現代社會,也屢屢發生與病毒命名相關的歧視和污名化問題。在過去一個多世紀,經常出現根據地理位置命名新發現的病毒和疾病的情況,如西班牙流感、克裡米亞-剛果出血熱、中東呼吸綜合征、埃博拉病毒等。這種把疾病或病毒和地名聯系在一起的錯誤做法,導致相關或鄰近國家、地方和人民遭受不應有的污名、歧視甚至傷害,當地的交通、旅游、貿易、經濟活動等都受到負面的影響。針對以往的慘痛教訓,2015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新型人類傳染病命名“最佳實踐”指引。今年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新冠肺炎疾病的名稱“COVID-19”。這有利於防止疫情應對中重蹈覆轍、出現污名化現象,有助於遏止個別國家已經出現的將疫情與特定國家和地區掛鉤的行為。現在一些國家出現的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歧視性言論和行為,涉及嚴重的種族歧視,觸及法律底線,應當防止和杜絕,這是歷史教訓的總結,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應該開歷史的倒車。

第五,國際法是國際社會長期形成的共識,維護的是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不應有選擇性的例外。國際法有“禁止返言”的原則,意味著各國對國際法的立場應該是前後一貫的。不同時期,不論哪個國家成為疫情的發源地國、發現國,都需要獲得公平公正的對待。中國作為疫情的發現國,為疫情的發現和早期應對、相關科研與治療水平的推進、為國際社會贏得應對疫情的時間窗口作出了重大貢獻,獲得國際社會包括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肯定和贊揚。個別國家出現違背主權豁免原則、針對中國的所謂司法“追責”的主張;美國國會議員甚至鼓吹修改國內法,以適應追究所謂中國責任的需要。這是一種有選擇性的、針對特定國家的“法律戰”,不僅不公平,於法無據,更破壞了國際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從歷史角度看,不同國家都曾經受到流行性疾病的打擊,比如美國就是一些傳染性疾病和健康危機的源頭。國際社會需要的是攜手應對不以國家和人的意志為轉移發生的疫情,而不是在事實或者法律上敵視或者懲罰與疫情相關的國家。各國都應該在國際法的框架下開展合作,不應該違背國際法,當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只有各國政府和人民成熟、理性地看待歷史和現實,尊重法治精神,遵守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纔可以“不畏浮雲遮望眼”,?力同心戰勝疫情,讓人類的健康之舟穩健前行。(作者:柳華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原標題:新冠肺炎疫情應對中的國際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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