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動物防疫立法,提昇依法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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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網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05-10 10:55:21

內容提要:近年來,世界各地新發突發傳染病的發生頻率和種類大增,SARS、亨德拉病毒、尼帕病毒、禽流感、埃博拉病毒以及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陸續給人類的生命安全與生活生產造成嚴重的威脅和損失。科學研究表明,由於基因的相似性,人類許多新發傳染病都與動物有關。因此,改進和健全動物防疫立法,對鞏固防控疫情防線,提昇動物衛生水平,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推動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從『救火』狀態轉為常態化的系統保障機制十分關鍵。

近年來,世界各地新發突發傳染病的發生頻率和種類大增,SARS、亨德拉病毒、尼帕病毒、禽流感、埃博拉病毒以及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陸續給人類的生命安全與生活生產造成嚴重的威脅和損失。科學研究表明,由於基因的相似性,人類許多新發傳染病都與動物有關。因此,改進和健全動物防疫立法,對鞏固防控疫情防線,提昇動物衛生水平,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推動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從“救火”狀態轉為常態化的系統保障機制十分關鍵。

我國現行《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後經2007、2013、2015年三次修訂。但有些方面仍不夠完善,相關部門法之間也有一些不協調的地方。主要表現為:一、《動物防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動物診療、畜產品衛生質量等方面沒有規定;二、《動物防疫法》僅適用於對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管理,缺少對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的全過程衛生監督,也缺少對獸醫工作進行有效監管和服務保障;三、部門法規之間的有效銜接不到位,動物防疫相關立法間的系統性有待於進一步提昇。譬如,《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在職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現交叉,有的地方又出現脫節,不能適應國內外新形勢下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由此,要保障動物防疫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動物防疫機制的有效運轉及對防疫工作的有效監管,讓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必須盡快修訂完善《動物防疫法》。

2020年4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這一草案是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發展委員會在充分結合國內外疫情防控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有望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其一,強化動物防疫責任。強化生產經營者的防疫主體責任、行業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有鑒於病源疫情發展科學原理,壓實屬地責任,防止因經濟利益等其他因素的瞞報不報和遲報;加強直接匯報機制,在現有匯報直接管理通道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責任分工,防止出現“你管、我管、他管,出事沒人管的現象”。明確主體責任加強部門合作,避免“八個部門管不了一頭豬的現象”。

其二,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管理制度。強化對重點動物疫病的淨化、消滅,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到逐步淨化、消滅轉變;強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檢疫檢驗。同時,嚴格利用野生動物審批制度,將動物專業交易市場納入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范圍;建立伴侶動物、流浪動物、可飼養野生動物等動物免疫強制接種制度;實行飼養動物耳標制度,加強飼養環節獸醫衛生服務管理。逐步改變民眾活禽消費習慣,全面禁食野生動物。

其三,完善動物疫情風險管理制度。健全防疫機制,實行從生產到消費的全程化監控。將動物防疫工作覆蓋到飼養、加工、運輸、貯藏、銷售到餐桌的全過程。增加畜產品衛生安全和突發疫情應急等內容,充分發揮動物疫情風險評估機制預警乾預的實際效能;強化以服務代管理的預防意識,將重點動物疫病淨化、消滅補助及管理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和監管;出臺配套法規和規章,確保檢疫防疫和動物源性食用的安全監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實踐。在完善立法的同時,也注重嚴格執法。

首先,“法之不行,甚於無法”。法律得不到執行,就不可能具有公信力並得到普遍的遵循。而動物防疫法律如能得到嚴格執行,因食用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就可能在最大限度、最低成本內得到控制。

其次,突出執法主體責任。既要通過法律的實施,推動動物防疫服務管理制度的完善,促使動物防疫執法主體能夠依法履行公益職能和技術服務職能;也要進一步提昇獸醫藥服務管理水平,依法規范執法主體動物防疫監督、檢驗檢疫、殘留監控等具有明顯公益特點的政府職能行為。此外,應強化基層防疫執法隊伍,目前的執法責任有相當一部分由鄉鎮獸醫站或者帶有經營色彩的事業單位履行,執法單位一方面要執法,一方面還要從事診療和經營活動以維持其收入,致使執法監督工作創收導向明顯,削弱了執法主體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不能提昇有質量的社會服務。

最後,強化基層防疫服務保障水平。一方面,要堅持以服務換管理,將服務保障工作做到位。將重點動物疫情病原化、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等納入政府公共財政范圍,發展畜禽養殖保險,加大對技術創新研發的鼓勵和支持力度,提高基層動物防疫人員的福利待遇和技能培訓水平。另一方面,要真正做到防疫重心下移,防疫資源下傾,防疫權力下沈,保障基層參與防疫人員的數量和待遇。夯實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努力提昇動物疫病控制和畜產品安全監管能力,建立健全基層動物防疫體系。(作者:西北政法大學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員 楊靜,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王斌通

   原標題:完善動物防疫立法,提昇依法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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