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為司法能力現代化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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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段 威 編輯:李松達 2020-05-13 10:28:18

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現法治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離不開信息化的支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現法治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離不開信息化的支橕。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衝擊了司法,也重塑了司法,智慧司法時代已然來臨。新時代,應全面推進全國司法行政信息化,深入貫徹落實網絡強國戰略思想,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提供有力抓手。

一、人工智能時代下智慧司法凸顯重要成效

(一)促進實體公正,推進類案類判實踐。司法裁判中“同案異判”現象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而人工智能賦予了在海量判決中尋求與待裁決案件類似判例的精准性。2017年印發的《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辦案瑕疵提示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智能推送系統”也於2018年1月5日正式運行,智慧司法的“類案推送”“量刑輔助”“偏離預警”等功能的科學運用為達至“類案類判”的司法裁判常態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提昇司法效率,破解司法治理難題。司法效率是司法正義的重要一環,為解決案多人少的司法難題,全國法院陸續建成信息化程度較高的訴訟服務大廳,一方面在立案、庭審、送達等常規訴訟程序中實現網絡化,另一方面實現了對訴訟參與人的信息告知及查詢功能。線上與線下雙管齊下,庭內庭外服務多樣化,讓人民群眾在案件中少跑動、少花費、少擔懮,將司法正義效率貫穿於訴訟的每一個環節。

(三)加快司法公開,築牢司法裁判權威。隨著法治進程發展,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的訴求以及與司法機關零距離溝通的願望愈加強烈。截至2020年4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文書達9.1千萬餘份,訪問量突破432億次,成為全球范圍內最大的裁判文書網絡公開平臺;中國庭審公開網累計直播669萬餘件,訪問量約232億次;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與金融、公安、民政等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強化執行力度,破解執行難的實踐難題。司法公開拓寬了公眾了解司法、走近司法、感受司法、監督司法的途徑,讓法治精神逐步築牢在人民心中。

二、智能司法在實踐運用中的難點闡釋

(一)司法數據有限性。一方面,數據的體量較少。中國裁判文書網自2014年纔正式開始啟用,絕大多數法院並未設置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司法裁判文書工作的匯總與上傳,導致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文書數量與實踐中已審結的案件數量相差甚遠,可供參考的信息量有限;另一方面,數據的質量較低。裁判文書網中上傳的裁判文書存在重復、內容錯誤、無法下載等不規范之處,且文書中僅記載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而審判委員會合意及討論過程、司法文件、會議紀要、政策性文件、行業規則等重要信息均未列入文書中,導致裁判結果獲取的論證過程缺乏說理性。此外,根據現有技術,無法精准獲取隱匿於裁判者本身的價值觀、實踐經驗、裁判慣習等隱性裁判要素。

(二)裁判結果僵化性。互聯網科技及海量數據的介入,能夠彌補法官自由裁量權所帶來的裁決不確定性,卻也容易引發裁判的僵化性。對“類案類判”的過度追求,容易導致法官忽視個案裁判中獨立的個性化情節。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提出“裁判應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然而數據的算法再完善,也不會觸及蘊含在個案裁判中的人情、倫理、價值等主觀情感,導致裁判失去應有的“溫度”。此外,人工智能可能會引發的對已生效判決的過度依賴,法官不再是法律的反思者,而是亦步亦趨的支持者與臨摹者,司法對於立法的反哺作用將受到挫傷。

(三)復合人纔匱乏性。智慧司法的實現需要綜合法學、計算機科學、社會學、倫理學等交叉學科知識,並理解算法、定量分析、數據模型統計等非傳統法學覆蓋的知識脈絡,這對長期從事法學研究或司法實踐的工作者而言無疑是個難題。人纔匱乏可能會導致兩種後果:一方面,智慧司法的利用流於形式,僅僅體現於科普性介紹以及流程性信息傳達,部分司法人員甚至對智能技術的運用存在排斥抵觸心理,無法將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深入融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過度依賴人工智能技術,但由於計算機應用科學知識的欠缺,不能理性看待科技手段的局限性,影響司法工作質量,無法實現自身法學知識與智能科技的優勢互補。

三、全面推進智慧司法的實現路徑

(一)人工智能與人類智慧間的平衡。智能司法時代並不意味著人工智能完全取代法官工作,而是法官借助智能科技更好地發現司法規律、司法共識,展現司法智慧、傳遞司法精神。智能決策的內含價值不能簡單依照算法計算生成,而是以科技優化司法治理體系,更好地保障社會公眾的司法權,將法官從繁瑣的、重復性的、流程性的工作中解放出來,將更多的司法智慧鑲嵌於復雜個案裁判及反思中。同時,司法效率的獲取不能以民眾的私權利受到損害為代價,人工智能所涉及的大數據、算法等技術運用過程中,應當設定必要程序保證將社會共識以及司法價值等法治理念體現於智能運用的價值偏好及邏輯規則中,體現智慧司法技術應用中的法律價值及倫理約束。

(二)司法大數據與典型個案間的互補。智能技術強調的是數據 “標准化”,即歸納司法模型中案件的共性,在保證案件裁判質量的前提下提昇司法效率。但實踐中有部分案件具備“超標准化”意義,這些案件的背景因素、行為模式、社會影響是復雜的、獨特的,過分追求數據標准化會導致這類案件的重要意義被模糊化。因此,智能技術在司法裁判系統的應用,既要堅持司法大數據的開放性,又要保留法官的獨立裁量權,實現個案裁判的獨特性、價值性,防止引發個案公平正義價值的缺失。

(三)法學人纔與綜合學科人纔的復合培養。一方面,提倡復合型法學學科生源構成。在法學人纔培養過程中,除卻傳統法學課程外,計算機科學、統計學、社會學、倫理學等也應當成為新時代法學授課的一部分,強化跨學科思維視角,增強對智能科技的接納度及運用能力;另一方面,重視司法工作者的信息思維及技術培訓。提昇司法人員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昇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質量的能力。同時,注重培育司法系統內的科技骨乾力量,使其有效參與到司法人工智能系統的研發工作中,有效促進智慧司法運用中科技與法律的有效融合。

(作者單位: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天津社會科學院基地,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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