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19日電 疫情期間,一些未成年人為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較大額充值。未成年人打賞有效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統一參與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款項的,法院應支持。
據悉,疫情期間,網絡在線活動在人民群眾生活中的時間佔比有了大幅度提昇,對孩子們來說,超長的假期和網絡教學活動的開展,使得他們有機會突破家長之前設定的各種網絡管制措施。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網絡學習的機會,把數理化的學習內容替換成各種『昇級』『充值』活動,還有的觀看網絡直播節目,慷慨打賞。
《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解釋稱,這一規定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在適用對象方面。本條規定雖然以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對於不滿八周歲的孩子們來說,因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二是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介紹,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通通都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說進行與他的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如果他的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
『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網絡進行游戲或者進行打賞時,非常慷慨,這顯然和他的年齡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劉貴祥表示。(薄晨棣 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