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以法律之劍規范科技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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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科技日報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05-23 17:21:53

內容提要: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編纂中國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幾代法學家的夢想。5月22日,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實現這個夢想已進入最後衝刺階段。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編纂中國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幾代法學家的夢想。5月22日,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實現這個夢想已進入最後衝刺階段。

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的民法典草案,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人民權利的法律寶典,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企業的設立和運營,都離不開它。

起草之時正值我國互聯網勃興之際,民法典因此有著鮮明的“互聯網+”的時代印記。以法律規范科技的應用,確保科技始終造福於人類,成為重要的立法理念。

規范人體胚胎等

有關醫學和科研活動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制定一部民法典,都因種種原因沒有取得實際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的辦法。

民法典的編纂與出臺,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裡程碑,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大舉措。

當前,胚胎乾細胞的基因編輯問題尤受關注。該技術本身並沒有完全成熟,安全性存有隱患,針對何種疾病進行基因編輯也非常重要。

2019年4月,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首次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醫學和科研活動作出規定: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但在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從事這類活動,還應當強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2019年8月,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在二審稿基礎上增加規定,明確提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積極回應學術界和公眾的普遍關注。

在民法典編纂中,“平等”與“保護”是貫穿始終的立法精神。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

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構建立體、綜合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網

只要花幾十塊錢,就能買到明星的航班信息?相比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個人行蹤的泄露同樣讓人感到不寒而栗。

草案在審議過程中,在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基礎上,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如“行蹤信息”和“電子郵箱”列入個人信息范圍加以保護,以遏制該問題的蔓延。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普通人個人信息被隨意侵犯、收集、買賣的情況也日益突出。

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解讀,有時泄露個人信息達不到動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用民法尋求救濟,相當於構成了一個立體、綜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網。

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但近年來頻發的賓館客房安裝攝像頭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電信詐騙、騷擾電話等,帶來了隱私權保護的新問題。

人格權編編纂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回應了上述新問題,從一審到四審,“隱私”定義不斷完善,將“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明確提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惡搞換臉”侵犯肖像權

2019年3月,南京的黃先生的遭遇引發關注。

黃先生父母早亡,與之相依為命的哥哥年初又不幸去世。因家中大小事務包括自己低保都預存、掛著哥哥手機號,黃先生便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帶著全部手續去手機移動營業廳辦理號碼過戶,但數次被對方以“需雙方本人到場”為由拒絕。

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面臨的新型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就是其一。

民法典草案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

比如,首次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保護范圍。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不過,去年有人用AI技術將演員朱茵的臉換成了楊冪,“AI換臉”對肖像權維權提出了新的挑戰。

兩個月後,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時,回應了“AI換臉”的肖像權維權問題,新增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二審稿還將“聲音”納入了人格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惡搞換臉”;偽造他人的聲音、面部表情及身體動作,拼接合成虛假內容,均屬於侵犯肖像權、聲音權。草案清晰地表達了民事基本法保護公民權益的態度。

   原標題: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以法律之劍規范科技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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